1、坦白即如实供述的时间,必须在司法机关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前
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均是被动到案,到案后在司法机关进行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或者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的嫌疑人,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如果在讯问时未如实交代,在司法机关向其出示之后,迫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为坦白。
2、坦白即如实供述的内容,必须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
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假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就等于是供述他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立功意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身份纳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规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坦白。
法律如何认定“坦白”?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必须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自首立功意见》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不仅要供述同案犯的姓名,还应供述同案犯的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此,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还包括本人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才能够认定为如实供述,即坦白。否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时翻供,且翻供的内容是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拒不供述,在审判阶段又承认的,因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在审判阶段已经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后才供述,所以,不能认定为坦白,只能认定为认罪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