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 理,按照《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城市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及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家庭户籍、收入等情况,公租房保障分为三类保障 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 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 平方米)。
第二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且实际居住;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 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 平方米)。
第三类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市区城镇户籍人口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 务工人员;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 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 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 平方米)。
二、 特殊情况申请要求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孤儿年满 1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应由监 护人代其提出申请,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实行货币补贴。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在申请地工作,持有申请 地居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当地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满一年)。
(四)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城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申请 家庭因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转让住 房的除外),不能申请。
(五)申请家庭有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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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请审核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公租房申请审核按照个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初审, 市保障房中心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或收入证明(退休工资收 入银行流水明细、在职人员工资收入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二 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医药 收据等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劳动或聘用合同(加盖 单位公章)、社会保险缴交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 其他事项
(一)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公租房申请条件及 审核程序,可参照城市区执行。
(二)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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