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系内蒙古**乡***村住户。201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作出《****相关部门关于禁止***旅游区规划控制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2010年12月26日,****相关部门作出《****相关部门关于禁止***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控制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知》,禁止在***旅游规划控制区进行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要求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但未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
2012年3月26日和6月1日,**乡相关部门发文,对未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决定强制拆除。2015年李某在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旅游规划控制区***村内进行房屋建设。2017年8月30日****相关部门以李某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进行强制拆除。李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相关部门答辩称,李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农村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宅,李某以个人名义起诉,遗漏了其他家庭成员。答辩人对***村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后经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收到违建限拆,房屋却遭强拆,村民如何维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相关部门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李某进行建设期间****相关部门曾经依法给李某下达过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或发布过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不符合强制拆除的前提条件;因****相关部门未举证证明已经依法向李某下达过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或公告,因此也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符合“当事人对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前提条件。故****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在2010年所作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的文件,是对发文当时已有违法建筑的拆除文件,且该文件并非强制拆除的公告,也未限定自行拆除的期限,不属于对其后的新建建筑的限期拆除公告或通知。**乡相关部门在2012年所作的强制拆除决定,也是对发文当时已有违法建筑的拆除文件,不属于对其后的新建建筑的拆除决定。因此****相关部门认为其强制拆除程序合法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收到违建限拆,房屋却遭强拆,村民如何维权?
【瀛台律师提醒】
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和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对此提起诉讼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