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人啊,有人跳河了!”
一声高呼打破了夜色的宁静,随后路人看到两男子一前一后跳到了河里,已经深夜11点多了,路上的行人并不多,听到声音后,有人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随后观望河里的动静。
原来跳河的有三个人,两个男子在水中扑腾,试图地将一个女子往岸边送。大晚上的,有路人尝试找竹竿之类的东西拉他们一把,但没找到,三人离河岸边有一段距离,大家只好等待救援人员过来。
但是救援人员赶到后,两个男子已经溺亡,获救的女子被送到医院治疗。这个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三个人先后跳到了河中?
从获救的女子口中,我们得知了真相。警方听了只叹息,这场悲剧竟只是因为小情侣的一场吵架。获救的这名女子叫小丽,溺亡的小飞是她的男朋友,而另一男子是小飞的好哥们小俊。
但这不是一场狗血的三角恋。小丽和小飞都在上海某公司工作,都是95后,也是有名的欢喜冤家。或许是年纪不大,对待爱情总是风风火火,几乎每个月两人都要闹一次分手,身边的人都习以为常了,每次分手没几天,就又甜甜蜜蜜在一起了。
只是这次好像更严重一点,原因是小丽怀疑小飞移情别恋,和同事赵某有暧昧。10月13日,两人参加完公司的聚会活动后,火药味更浓了,因为小飞在席间给赵某夹菜,跟她相谈甚欢。两人都喝了一点酒,小俊接到小飞的电话后过来接他们。
展开全文
走在路上的时候,两人越吵越凶,小丽突然跑到一座正在施工的桥上说:“你再过来,我就跳河。”小飞听了更气了,每次一吵架就要死要活,他也赌气说了句:“你想跳,难道我不想跳!”小丽可能是看平时总是先低头服软的男朋友对她的行为无动于衷,居然一狠心,真的跳下去了。
小飞听到落水声,跟着也跳了下去。小俊被他们俩这疯狂的举动吓到了,喊了一声,就下水去救人了。当然在小俊的眼里,他并不是盲目救人,因为水性较好,他才下水。只是他一个人在水中怎么拉得住两个人呢,最后他和小飞一起葬身河流中。
得知小飞去世的消息,小飞的父母悲痛欲绝,但他们接下来的行为,却让人一头雾水了。不知道是想发泄心中的情绪,还是想纯粹想讹一笔钱,他们竟然将负责桥梁施工的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80万元。
理由是当时桥梁正在修缮,缺口处没有摆放提醒标志,也没有增设围栏。桥梁建筑公司的老板讶然,小飞虽然喝了点酒,但没醉,桥梁附近的监控显示,他完全是自己跳下去的,怎么这也能找上他们呢?
那么法院会在怎么判呢?首先小飞和小丽都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行为要有理智清醒的判断,明知道桥梁在施工,可能存在危险,还要靠近,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其次两人虽然喝了酒,但是并没有喝醉,意识清醒,对危险有足够的预判能力。如果两人是因为醉酒,意识模糊,一时失足,不慎从桥梁缺口掉进河里,那么桥梁建筑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本案中两人是因为赌气,自己跳河的,因此小飞的死与桥梁建筑单位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桥梁建筑公司与小飞的死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没有侵权一说。
至于桥梁缺口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调查在修缮的桥梁两端都摆放了安全提醒标志,且桥梁上并不存在小飞父母所说的大缺口。因此桥梁建筑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小飞父母的全部诉求,这一判决也赢得了大家的一直赞同。我们能理解小飞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但小飞的死最根本的原因,是他在感情纠纷中不能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小飞的父母不应该将这种“错”强加到别人身上。
其实向小飞父母这样的人还有很多,不管是因为悲痛还是其他原因,“死者为大”是没错,但不是什么都要索赔的,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是非对错,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还浪费公共资源。
小情侣分分合合是常事,但为此付出生命,就太不值得,尤其还搭上其他人的性命。一次争吵害了两个家庭,最无辜就要数小俊了,一片好心去救人,最后连自己也没就回。这么说并不是让大家都见死不救,而是在救人之前,要对自己的能力有准确的判断。力所能力的忙我们可以去帮,但超出自己能力的,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