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孙女士通过社交平台曝光9岁侄女被邻居六旬老汉袁某哄骗到家中掌掴并猥亵的事情,并配发小侄女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图片和视频。该网帖在网上引发普遍关注。上游新闻记者通过社交平台私信联系孙女士,截至发稿前没有回复。4月12日,河南鹤壁市浚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回应称:“案件已在调查办理中,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4月10日,孙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帖,曝光侄女遭邻居袁某掌掴猥亵的经过,并表示“现在我家孩子在家精神状态很不好”。记者从孙女士发的视频和图片看到,小女孩表情忧虑,神情淡漠。
孙女士称,事情发生在4月2日17点30左右,小侄女在街上玩耍,邻居60多岁的袁某把小侄女哄骗到家,说让她与他家的孙女视频连线。孙女士在帖子中写道:“结果袁某没有给他孙女视频,小侄女说要回家被袁某阻拦,在小侄女哭闹的过程中,袁某扇了小侄女两个大耳光。让其坐到他床上实施猥亵,我家孩子反抗,袁某就用言语恐吓,并多次警告若告诉爷爷奶奶就还打你。吓得小孩更害怕更加哭闹,袁某又使劲抓了孩子的胸部。
”孙女士在帖子里称,袁某见孩子哭闹得厉害,这才放手。孩子回家后向家里人哭诉,家属于是报警。她拉着孩子去袁某家理论,民警也在场将袁某控制了起来,并测量了孩子的脸部(伤情),还拍了照。帖子最后孙女士表示,袁某被带到了派出所。上游新闻记者从孙女士展示的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诊断书看到:“患者于5小时前因被人打伤,伤后感觉头痛头晕、伴有耳鸣、恶心,无呕吐,外耳道流血、鼻腔流血、烦躁不安,来我院诊治。
”上游新闻记者也从张女士发布的视频看到,小女孩在接受医生诊治时神情冷漠。就小女孩的相关情况,上游新闻记者通过社交平台私信联系发帖人孙女士,截至发稿前没有收到回复。4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河南鹤壁市浚县公安局相关辖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听完上游新闻记者描述后,该民警回应:“案件已在调查办理中,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能看出来一些信息,这个所谓的六旬老汉在村里应该是一个老广棍,要不然也不会做这种恶心的事情,既然自己已经有孙女了,为什么不猥琐自己的孙女的,对别人家的孩子就下的去手那,只能说现在的老人是很偏激,又臭又硬。
我之前的一个群聊,有女孩子被闺蜜骗去酒吧然后下了药被强奸。 说实话,她那时候的心里是有问题的,自己也在做治疗,而且他多次想过自杀,想想一个十七八岁花一样的少女被玷污,是很大的打击。 她在跟我聊的时候我能感觉到他的那种无助。母亲虽然不是一个保守的人,但是却也不想让她告法庭,父亲也是在给她施加压力,然后她找到了我,每次他有那种想法的时候我跟他说给我打电话我都会在,慢慢的,我和他相熟。
展开全文
他跟我讲他最怕的不是未来找不到丈夫,最怕的是家里人说话的语气以及偶尔玩笑的试探。她是一个比较坚强有主见有法律意识的人。但是他没有证据,加上自己母亲的反对,她也只能承受着。
最可恨的是,他去上学,那些男生会是不是的去挑逗她,言语轻佻,后来在家里学习,他母亲也是做的比较好,除了不让他告法庭其他都在尽力满足,但是身边的姐妹却把他被强奸当成了玩笑。于是他在母亲的帮助下回了乡下备考,大学成绩理想,但是他跟我说本以为自己已经释怀了,但是大学当异性投来喜欢的目光时他第一感觉是羞耻。 在他谈男朋友以后,谈及性话题的时候,她也是格外抗拒。 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
这里想说的是女孩被猥琐后会影响自己的后半生。那么,就本案而言,9岁女童遭60岁男子猥亵,该如何定性并对嫌犯进行法律惩处呢?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针对未满12周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应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通常,猥亵儿童是指实施以刺激或满足欲望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侵犯行为,具体手段包括亲吻、摸袭、搂抱等。 从法律层面,猥亵儿童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予以不同的惩处,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层级。换言之,实施猥亵儿童必然构成违法,但是,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具体参考如下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体到本案,60岁嫌犯以诱骗的方式对9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虽然受害人及时逃脱,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但是,该嫌犯已然触犯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呢?对此,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60岁嫌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实施猥亵行为的手段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的,而且主动赔偿受害人,金额达5万元,可以对受害女童进行弥补。 故,对其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即可达到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
其次,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60岁嫌犯对9岁女童下手猥亵,惨无人道,足见主观恶性之严重,对受害人心理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的。因此,已构成刑事处罚的标准,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责。 至于其自首、主动赔偿等,可以作为认罪悔改,争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不能私了免于刑责。
看到这个问题,让我不禁想起2013年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素媛》(又名《HOPE》) 这部电影在韩国公映后引起民众的巨大反响,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韩国关于儿童性侵法律的完善。催泪指数无影能及。 故事主人公叫素媛,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有着纯净的双眼,和蜂蜜般的笑容。但在一个下暴雨的清晨,她在上学路上被强暴了,身心受重创,奄奄一息,下体流血不止,造成从直肠到大肠多发性创伤与撕裂,只能开腹截肠,一辈子都要用人工肛门。 从此,她的腰间多了一个便袋,像被翻出的污秽内脏,伴随她阴霾密布的余生。
电影聚焦在案件的审理及女孩的心理创伤修复上,同时暴露出社会的丑恶及法律的漏洞。 悲剧发生后,素媛自己用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被送往医院急救。素媛醒来后,对爸爸说:“爸爸,公司怎么办?出事后觉得,爸爸可能会很忙”。 懂事的孩子太让人心疼了,爸爸克制住悲伤,尽量不在孩子面前哭泣,素媛记住了罪犯的特征,告诉爸爸一定要抓住那个坏叔叔。 最孤独的人最亲切,最难过的人笑的最灿烂。这是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承受和自己一样的痛苦。
从电影中出来,我相信每一个人都内心悲戚,甚至愤怒无以言表,我想告诉她,亲爱的孩子,你当然没有错。就如同善良没有错,天真没有错,美好没有错。 错的是大人们,大人没有陪伴好你,没有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没有理想的教育,法律没有弘扬正义、严惩罪恶,心理救助机构也不完善。一切都是大人的错,与你无关。是我们弄脏了这个世界。 可恨的是电影中那个凶手也要被放出来了…… 真是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