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宝玉和薛宝钗是姨表之亲,和林黛玉是姑表之亲,但《红楼梦》的读者不管站哪对,通常都不会想到因为血亲关系,贾宝玉与薛宝钗(贾宝玉之母王夫人与薛宝钗之母薛姨妈为亲姐妹),或者贾宝玉与林黛玉(贾宝玉之父与林黛玉之母为亲兄妹),他们完全不应在一起。
一来《红楼梦》只是文学作品,并非现实,二来这部作品背景为古代,并非现代,我们没法用现代的伦理常识去要求古人如何。在古人看来,姨表姐弟结婚,或者姑表兄妹结婚都是喜事,这叫亲上加亲。
但,如果现代社会出现了贾宝玉和薛宝钗这样表亲之间成婚甚至生子的例子,绝对是让人难以置信,“有情人终成兄妹”的调侃成了真,围观者想到的不是好笑而是感觉世界观都受到冲击。
广西柳州鹿寨县有这么一对特别的“夫妻”近期因“离婚”引发关注。
男方吴先生和女方谭女士为表兄妹关系,吴先生之母与谭女士之母为亲姐妹,按理说他们是完全不应该恋爱甚至结为婚姻的,但吴先生谭女士彼此倾心,不顾家里长辈激烈反对仍然相恋,谭女士在此过程中怀孕。
到这一步,长辈为让孩子上户口,只好同意吴先生和谭女士登记结婚,结婚后谭女士生下两个孩子。但近期,谭女士和吴先生因要解除婚姻关系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调解速裁庭,如果是普通离婚案原本不难审理,但法官从二人描述中得知其为表兄妹关系后,表示这类婚姻是无法调解也无法撤诉的,只能依法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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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能够补充足够证据证明其表兄妹亲缘属实,法官即可根据法律规定宣告二人婚姻无效,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与自己的姨姊妹或姨兄弟结婚,即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这类婚姻是可以用公权利干预防止其存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形,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情形,或者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都很好理解,这个“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体所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亦有描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不难理解,如父女、母子,外祖父与外孙女,这类亲缘关系是绝对禁止结婚的,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比如舅舅与外甥女、叔叔与侄女、姨母与甥男、姨姊妹兄弟等亲缘关系,也是禁止结婚。
此案中,谭女士提供了包括村委会、派出所等开具相关证明的证据资料之后,法官确认其与吴先生实为表兄妹关系,依法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无效的婚姻,按我国法律其从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谭女士和吴先生进行了登记,一般合法夫妻的权利义务各项规定也都不适用于他们。
但谭女士和吴先生已经有了2个孩子,即使他们的婚姻无效孩子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双方也应当承担作为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谭女士与吴先生经调解后达成协议,2个孩子归吴先生抚养,未直接抚养的谭女士可以探望孩子,至于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可以和吴先生协商后具体决定。
按照我国法律,虽然无效婚姻和可被撤销婚姻的适用情形(后者通常是疾病婚,或者一方被胁迫结婚)不一,但当事人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点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权利掌握在当事人手中,请求撤销婚姻为私权利可行,如果被胁迫或者被欺诈的一方不愿撤销婚姻的话,法律也会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无效婚姻不一样,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坚持,法律也不会对其有任何的保护,属公权利干预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