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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 事发 索赔 酒后 不慎

事发:男子酒后朋友请客违法,却在宾馆不慎摔伤,女子索赔52万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9 14:49:04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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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江波约朋友唐智到酒吧喝酒,后两人一起到宾馆找失足女,唐智心满意足离开时,踩空台阶摔倒并滚到平地,未曾想竟不治身亡,妻子将江波和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2万元:若不是去宾馆找失足女,我老公就不会死!此案该怎么判?

江波和唐智(均为化名)以前是同事,两人私交很好,又经常一起喝酒吃饭,酒后还会一起去找乐子,属于“人生四大铁”之一,后来江波从公司离职,但两人仍经常联系。

案发当日,江波和几个朋友一起在酒吧喝酒,推杯换盏好不开心,饱暖思淫欲,在酒精的刺激下,江波又开始蠢蠢欲动,但席间都是男人,江波觉得光喝酒有点无聊,于是想去找点乐子。

他发了一条短信给唐智,邀请他一起出来喝酒,唐智正和妻子在一起,本不愿外出喝酒,便谎称自己身体不适,但江波深知他的秉性,告诉他喝酒后还有活动,由自己安排。

唐智心知肚明,于是便扯了个谎,说自己要去陪客户,随后从家中出发,并很快赶到酒吧找到江波。

江波表示,既然已经到酒吧了,那就先喝两杯,然后再去宾馆,两人你来我往,又喝了一阵酒,直到都有几分醉意才离开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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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虽然喝得有点高,但仍不忘答应兄弟之事,叫了一辆出租车,和唐智一起杀到常去的宾馆,熟练的点了2位姑娘后,两人各自奔向属于自己的幸福。

唐智表示,自己结束后要尽快回家,否则老婆会怀疑,江波对此表示同意,30分钟后,唐智心满意足的离开,在下酒店台阶时一脚踩空。

由于本身就喝了不少酒,唐智控制能力减弱,一跤摔倒后,直接从台阶处滚到平地,摔得头破血流,宾馆人员见状,立即通知同来的江波。

众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唐智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唐智因抢救无效身亡,院方不久后通知唐智妻子李丽(化名)。

意外发生以后,江波谎称,两人到宾馆是见客户,可李丽根本就不相信,查看唐智手机后,李丽发现两人之间所发的短信存在猫腻,便申请警方展开调查,事情很快水落石出,涉案宾馆也被查封。

事后李丽一纸诉状,将江波和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元。

李丽认为:

(1)江波必须负责。无论是喝酒还是去宾馆,他都是始作俑者,自己丈夫本不想出来,却被江波所诱,没有江波唐智根本不会出这档事。

(2)宾馆也有责任。事发地位于宾馆,对于醉酒的顾客,宾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宾馆没有履职尽责,导致丈夫意外身亡,必须赔偿己方损失。

那么,李丽能否顺利要到赔偿?

警方调查后,发现唐智之死属于意外,不存在刑事责任,但是否涉及民事赔偿,要看各方主体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必须同时符合4个要件:(1)主观上存在过错;(2)客观上有侵权行为;(3)存在危害后果;(4)具有因果关系。

1.首先,江波具有一定责任。

江波极力邀请唐智外出饮酒,并在酒后去宾馆请客,虽是出于“好意”,但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其主观目的本就违法,并且唐智醉酒是江波引起,江波负有照顾义务。

江波未履行好自身义务,导致唐智意外身亡,符合侵权的前3个要件,从因果关系而言,唐智之死虽然夹杂着酒店安保问题、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但江波的行为与唐智之死,仍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江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其次,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宾馆到底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十分广泛,只要没有尽到自身职责,造成安全隐患,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尽到义务,本案中现场勘察结论显示,宾馆楼梯上的防滑条已被磨平。

唐智是因醉酒滑倒身亡,和楼梯防滑措施不足也有一定关系,宾馆作为营业场所,没有及时更换防滑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负一定责任。

3.唐智自己也需负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江波和宾馆都有过错,因此需要担责。

该法第1173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唐智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三更半夜瞒着老婆出来喝酒,醉醺醺后又跑到宾馆玩乐,之后选择独自一人回家,对于醉酒后可能发生意外,具有预知可能性。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唐智没有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最终出现意外事故,自己必须品尝苦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唐智自己应负70%责任,江波和宾馆各负15%责任,即两方需分别向李丽赔偿7.8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唐智是不是咎由自取?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