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中国古代的主要离婚形式包括:
(一)七出 我国古代的理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中国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 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二)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 (三)和离 和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参考文献:《中国历史集锦》 本文为一点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