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只要缴纳15年的保险费,并且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企业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办理退休。
因为国发(2015)2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2015年颁布的,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先上车,再购票”的说法。
但从全国来看,原本有一些省市,从1996年起,就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养老保险的试点,我本人,从1996年一月起,就已经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了,那时工资较低,缴费基数也很低,每个月只扣几元。
但是,当我退休的时候,我在事业单位缴纳了养老金,社保部门也有记录,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当我的养老金被转移到了重庆永川的时候,我的第一次缴费,就是从我在一九九九年八月第一次缴费的时候算起的,所以,我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并没有被计入,只被计入了视同缴费的年限。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应该都清楚,尽管有不少人从1996年起就已经交了养老金,但是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交的钱,依然是国发(1978)104号,退休金的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个人每月的月薪为基数,再加上各项补贴、津贴、工龄等因素,并没有以养老金为基数来计算。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采用新老办法相比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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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的介绍,这就是要明确一个问题,也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并执行,而按照缴纳养老保险之后计算养老金的制度,也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所有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都是以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的,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或者是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都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注意以下情况,并到当地人社部门、社保部门核实自己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之前在试点期间,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办理退休时,就会产生许多争议,甚至导致自己不能办理退休。
例如,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辞职的人员,辞职后没有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尽管以前的工龄要计算为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依据,只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工龄不能转换为缴费年限,也就不能办理退休。
如果是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辞职,但是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参加了机关丝行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实际缴费的,那么在辞职后,该养老保险关系和实际缴费能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后继续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是没有问题的。假如不在继续缴纳,那么之前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计算,转入后是否可以被社会保障部门认可,这些都是要向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的。
总而言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假如离职后仅有视同缴费年限,而没有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就不能办理退休;在离职之后,如果同时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离职之后,在超过15年的情况下,只要在离职之后,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