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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 广西 酿成 已婚 事后

广西柳州,女子和已婚男子发生关系,事后怀孕了险酿成悲剧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8 20:27:15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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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女子相亲后与男子确认关系,当天晚上就到酒店发生关系,没想到一个月后,女子发现怀孕了,出于对男友的尊重,女子将这件事告诉了他,可是男方避而不谈,还无视女子到居住的小区多次寻找,一气之下女子到法院起诉男方索赔7万元。

31岁的李女士,职业是一名舞蹈老师,身材保持得不错,虽然追求者众多,但是王女士还是看不上眼,只能请求闺蜜帮忙介绍。

紧接着,闺蜜就组织了一个饭局,让其他单身人士加入挑选,李女士随着闺蜜一同参加,在饭局上邂逅了大她4岁的王某,两人彼此之间都有好感。

35岁的王某外形成熟,个人经济情况良好,李女士对他很是满意,闺蜜看出好友的心思,就让廖某和王女士一同离开。

李女士在饭局上喝了点酒,王某看到她酒醉之后的模样,内心很是心动,趁机同王女士确认了男女关系,还提出驱车送她回家。

两人都是成年人,清楚这是什么暗示,李女士趁着酒意上了王某的宝马副驾驶,感受着来自异性的温柔,两人到附近的酒店发生关系。

在此之后,两人越发亲密,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交往,一个月之后,李女士感觉到不舒服,查看之后发现是怀孕了,连忙将这个喜讯告知男友。

想到王某听说李女士怀孕了,神情突变,还让女子进行流产手术,李女士不愿意相信男友是这种人,追问之下才得知王某已经结婚。

王某说出实情后,讲出了内心的疑问,两人认识只有56天,为什么医生检查出来的是59天,凭借这个不准确的信息,王某直接提出分手。

李女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多次到王某居住的小区要说法,找不到对方就张贴寻人启事,可是男方仍然拒不出面。

由于怀孕周期是不能拖的,于是女子决定先进行流产手术,然后到法院起诉王某的欺骗行为,要求他赔付流产手术和医药费用7万元,王某得知后同样起诉李女士,认为她张贴寻人启事侵犯了个人名誉权,追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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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纠纷进行审理,两人都得到了意料之外的结果。

1.王某是已婚人士,参加饭局与李女士发生关系,这是否可以追责?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首先王某是隐瞒已婚事实与王女士交往,属于明显的过错一方,还在两人交往期间致女方怀孕流产,其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侵犯了李女士的个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李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交往,可是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她在当天就与王某发生关系,未采取保护措施,本身也是存在过错的,因此法院将7万元的诉求降到1.45万元,由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2.王某和李女士发展婚外情,多次发生关系,对原有婚姻关系的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本案之中,王某并没有树立优良家风,多次和李女士发生关系,已经是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原配可以就此对其进行起诉,要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主动。

另外王某的妻子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来协议离婚,让王某承担应有的责任。

3.王某提到的李女士侵犯他的名誉权一案,是否构成?

《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此项罪名的认定需要符合“侮辱”和“诽谤”的行为,王某以为李女士在小区之中张贴寻人启事,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可是法院经过求证后,认为李女士在张贴告示时,并无夸大事件和对王某进行侮辱,因此判定李女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的行为恶劣,李女士的问题也不小,两人因为一时冲动在一起,最后也无法成为伴侣,说明了欺骗他人的人,总有一天还是会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