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我省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按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 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 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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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发布
责编:张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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