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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毒品真相38:“毒友”的蛊惑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8 11:50:03 浏览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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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讲了“马仔”的歧途。这次的主题是“毒友”的蛊惑—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的法律管控。我们知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属于源头性犯罪,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属于末端犯罪。在末端犯罪中,毒友的蛊惑是毒品蔓延非常重要的方式。据统计在吸毒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他人的引诱、教唆、欺骗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而后发展到不可自拔的地步成为瘾君子的。因此,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的法律管控也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一环。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采用行为、语言、文字和隐瞒吸毒后的事实真相,使他人吸毒的行为。这类犯罪目前呈现出了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青少年正逐步成为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犯罪的对象,在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尤甚。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毒品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好奇的心理特点,宣传吸食毒品不会上瘾,并且具有减肥以及美容等功效,引诱、教唆、欺骗青少年吸食毒品,最终使得青少年染上毒瘾。

二是以贩养吸现象突出,吸毒人员主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许多零包贩毒人员一般本身就是“瘾君子”,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惟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方可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因此,吸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赚取更多的毒资,便会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将从未沾染毒品的人和已戒毒成功的人员拉下水,壮大吸毒人员队伍。

三是第一次吸毒,毒品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于朋友免费提供。有相关学者做过这个方面的研究,吸毒者第一次吸毒90%以上是和朋友一起吸食,90%以上是朋友免费提供,90%以上是因为好奇,90%以上是听信朋友一两次不会成瘾,成瘾也能戒,吸毒能减肥,毒品能治病,能有精神,还能提高性欲等。

下面给同学们具体讲一个引诱吸毒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重庆市奉节县, 14岁女中学生骆某, 2012年 6月认识社会青年姜毅后,并与之谈起了恋爱。一日,姜毅在吸食冰毒过程中被骆某撞见,他就叫骆某吸,骆某开始不干,姜毅就说:“这是冰毒,又叫‘溜冰’,吃了不会上瘾,而且还可以减肥,人会变瘦,也会变得漂亮些,你只要吃了,以后要感谢我呢。”本身有些胖的骆某一听,抱着试一试的好奇心吸了几口,结果一发不可收。之后,姜毅带着骆某经常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当骆某第五次吸毒时,被警察现场抓获。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这就可以看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日益成为我国其他毒品犯罪的隐患 ,成为我国毒品泛滥的一个原因。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第 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这就是人类,天性如此。总是喜欢尝试新生事物,但是毒品是千万不能尝试的,一试毁一生,也希望大家牢记。

而“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可以看出刑法打击的是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而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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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这一条款也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理由在于青少年是最容易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对象。这就是《刑法》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注射、吸食毒品的规定。

现实社会中,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本该是努力奋斗的年华,但是就是因为沾染上毒品,不仅影响自己一生,也给家庭、社会蒙上了阴影。同时因染上毒瘾,吸毒后很容易失去控制能力,酿成大祸。例如江西南昌市一男子吸毒致幻后砍死父母和3岁的儿子,不可饶恕。有人甚至发出感慨“愿天堂没有毒品!”吸毒成瘾后也容易引发刑事案件,给和谐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禁毒在身边!

对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结合毒品流入未成年人的渠道和特点,积极开展毒品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对宾馆、KTV、网吧等场所的摸底排查,严厉打击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此外,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结合禁毒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在人流集中区域,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讲解毒品的社会危害。充分发挥学校优势,向未成年人宣讲禁毒知识,播放禁毒影片,告诫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毒品。如果在我们身边出现这样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情况,应该坚决地拒绝,及时报告,爱护自己的生命,切勿因为一时的好奇而让自己染上毒瘾。

请记住:在迪厅、酒吧、网吧等涉毒高危场所,时刻警惕毒品的侵袭,防范朋友的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毒品不能减肥,毒品不能治病!

作者介绍

任惠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毒品犯罪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毒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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