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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 信用卡 侵权 联系人 人员

将信用卡联系人电话给了催收人员,银行被判侵权!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8 07:04:16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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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同事申办信用卡时将他登记为联系人,在同事逾期欠款失联后,李先生多次接到催收人员的电话,询问其同事的情况。不堪其扰的李先生向银行投诉后,信用卡中心将李先生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催收公司人员,来跟李先生沟通、致歉。忍无可忍的李先生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着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侵犯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支持了李先生关于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要求。

李先生和郝先生原本是同事。十年前,郝先生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信用卡申请表联系人一栏中填写了李先生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后来,郝先生的信用卡欠款未还,人也失联了,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的催收机构就给李先生打来电话。

虽说催收人员只是询问有关郝先生的情况,并未向李先生催款,但三番两次打电话,还是让李先生不堪其扰。他随后投诉到银行信用卡中心,明确表示自己与郝先生已经没有任何联系,要求催收人员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但此后,李先生还是接到了催收人员的电话,催收人员还用私人电话向李先生致歉。

李先生就此事向行政部门投诉。北京银保监局回复称,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催收机构间搭建了文件安全传输平台,客户信息经加密处理后送至催收机构。催收机构系统中涉及客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均为脱敏显示,电话号码由系统呼出,不会显示完整号码。但是,相关机构在处理李先生的举报问题时,将李先生的电话号码告知了催收机构,催收机构人员使用私人电话与李先生沟通并致歉,在使用和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得到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后,李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停止对他个人信息的侵犯,清除其个人信息,并就非法向他催收他人债务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经李先生同意,将其手机号码提供给催收机构的具体人员,虽然银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投诉举报事宜,但这一行为导致李先生的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以及被非法使用的风险,侵犯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李先生要求银行清除他的手机号码,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在李先生已表示与郝先生并无联系的情况下,银行委托的催收机构仍然数次致电李先生,侵扰了李先生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李先生的隐私权。

至于李先生要求银行就非法催收债务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银行只是向李先生询问是否认识郝先生,不存在向他催收欠款、威胁、辱骂的情形。李先生认为银行向其非法催收的事实不能成立。加之银行及催收机构已就拨打电话的行为向李先生道歉,李先生也没有证明自己有任何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对这两项诉求没有支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