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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 交通工具 银行卡 账号 处罚

为“套路贷”犯罪提供资金、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处罚?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8 06:27:05 浏览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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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套路贷”案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向其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套路贷”犯罪的实现非常重要,是实现“套路贷”犯罪的必备流程,那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根据2019年2月2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可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如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罪名的共犯进行处理。

当前司法机关所进行的“断卡行动”即与本节内容高度相关。“断卡”即时要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现金流,“断卡”的“卡”指的是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等。对公安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在5年内,行为人名下所有的手机卡关停通信业务,不得办理入网业务,手机断网,电话、短信均予以停止服务。

根据刑法理论,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向其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行为无疑属于帮助犯类型,当然,在利用网络实施“套路贷”的犯罪案件中,帮助犯也逐渐正犯化,如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规定即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何为帮助犯的正犯化?依据张明楷先生的解释,所谓帮助犯的正犯化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直接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正犯行为并且设置独立的法定刑,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分则条文对帮助犯设置了独立法定刑,就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何为帮助犯?根据张明楷先生的《刑法学》,帮助犯指的是帮助共同正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有形的帮助行为指的是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无形的帮助行为指的是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实行行为之前实施,也可以是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性。

本节所讲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行为无疑属于有形的帮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犯,一般以从犯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