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23时许,浙江宁波慈溪杭州湾大酒店2楼KTV中,一女子被一陌生男子袭胸。监控显示,女子站在走廊,对面走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白衣男子伸手袭胸,女子当即反抗。当事女子称,当天下班穿职业装和朋友唱歌,突然被男子猥亵,脑子一片空白。她将监控视频发在社交平台,希望这名男子受到应有制裁。3月1日,当地警方表示,已接到报警,目前正在查找该男子。当天,女子下班后就和同事相约一起去ktv放松一下,因为是下班直接去的,所以并没有更换衣服,直接穿着黑西服、白衬衫。但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被人猥亵的同时,又因为这身衣服被网友攻击。
根据店内的监控显示,当时女子独自一人在走廊走,刚好迎面走过来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看到她后,先是说了两句话,女子听到后,显然有些害怕,身体下意识的后退了两步。
就在这时,白衣服男子突然把手伸过来,对着她就上下其手,随后大摇大摆的离开了,留下女子一人站在原地不知所措。事后,女子选择报警,同时,她又将这段视频发到网上,希望能够曝光这种行为,找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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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传到网络上,大部分人都在谴责这个猥亵者,但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谁叫你穿着黑丝出门了”“你穿这身去KTV,活该让人误会”“说白了就是没给钱而已,谁叫你穿这么暴露了”
说实话,看到这样的评论,真的三观震碎。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被说成违法犯罪的始作俑者,这不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吗?
而且仔细看一下,女子的这一身服装,就是很正常的工作装,大多数职场的女性,不都是这样一身标准吗?难道这年头出去唱歌还有错了?
退一步讲,女性的穿着和外貌不是男性未经同意,随意发泄自己的生理冲动,不尊重女性的理由,男子的行为就是猥亵,已经涉嫌违法。
猥亵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后者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使用了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或者即使使用了强制性手段,但情节显著危害不大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以本案的情况来看,男子突然伸手去占便宜,在遭到女子反抗后直接离开了,情节相对较轻,所以要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既然现在已经报警处理,那找到这个人,也并不是难事。
最后在这里还是想说,舌无骨却能伤人,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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