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蓝婧 实习生 胡玲玲
编辑 张波
4月10日下午3点,环保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环境研究所)向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野象谷景区)围绕景区是否存在“虐待”大象行为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律师、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黄楠律师代表环境研究所出庭。据澎湃新闻报道,该案为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
经过近6个多小时的庭审,晚上9点20左右,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原告方律师曾祥斌告诉记者,原告方的核心主张是,大象作出表演行为,是要通过象钩、针扎等“虐待”行为才能实现的。黄楠律师表示,原告方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野象谷景区于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以及大象踢足球等一系列影像视频。而被告方辩称,上述专利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大象和人踢足球,展现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景区不存在虐待大象的行为。
野象谷景区所属云南金孔雀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已前往法院出庭应诉。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红星新闻致电了景区方面出庭旁听的徐先生。徐先生表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请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环保组织诉称野象谷景区“虐象”,景区出庭应诉
天眼查显示,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成立于2015年,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至今多次以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案由,向从事矿业、环卫、水电开发等方面的公司提起过公益诉讼。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成员,由云南金孔雀旅游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志愿者萍曦出示的法院开庭传票。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传票显示,2023年4月10日15时,由环境研究所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云南省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环境研究所此前公布的起诉状显示,原告方认为,景区内驯化大象用作表演、让大象和游客近距离接触的做法,是在虐待大象,这与景区应倡导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背道而驰。
展开全文
根据天眼查关联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内容,此案为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首次有民间组织因“大象表演”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澎湃新闻报道称,该案为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
起诉书显示,环境研究所提出了5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大象的表演项目;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身体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与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记者致电野象谷景区所属金孔雀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法务已前往昆明出庭应诉。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红星新闻致电了景区方面出庭旁听的徐先生。徐先生表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请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自己只是旁听,不便发表观点。
原告称驯象专利体现虐象行为,被告称专利未投入实际使用
原告方律师黄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庭审中,他们出示了野象谷景区于2017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野象谷景区公布的大象踢足球、网友发布的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用针扎小象等影像资料,作为指控野象谷存在“虐待”行为的证据。曾祥斌律师表示,原告方认为,“踢足球”不是大象在野外会做出的自然行为,是需要经过驯化才能学会的。
↑野象谷景区申请的发明专利。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的申请号为2017109565218,于2018年3月6日公布,目前的状态为“逾期视撤失效”。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客服解释称,“逾期视撤失效”是由于申请方部分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且在过期后未办理“恢复”,因此失效了。也就是说,这项专利内容公布后,已成为大家都可使用的现有技术,不再受到专利保护。
记者看到,《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专利书显示,为了驯化大象完成特定动作,需要用到象钩、矛、钉子等工具。专利书中写到,为了让大象理解“低头”的口令,需要使用象钩钩在大象的智慧瘤或者肩部。为了训练大象做出趴下的动作,需要用象钩或钉子钩住大象的屁股,并用象钩或钩子刺激大象的肩部。为了让大象做出“拜”的动作,需要先让大象趴下,然后用象钩勾住大象的前脚,让其慢慢抬高,需要注意“大象的一只脚要坐在屁股下面,避免姿势不对,大象摔倒或后腿折断。”而在让大象站立行走的训练方式中提及,该动作难度较大,“操作不当会导致大象摔倒或后腿骨折身亡。”
专利书中提到,“本发明根据大象的日常生活习性及行为,遵循从易到难、从前至后、从下而上的原则开始驯化,使大象在驯化过程中不易受伤害,对大象的培训和驯化效率高。”
黄楠律师及多位旁听了庭审的动物保护志愿者告诉记者,对于《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被告方称存在这项专利,但其中的内容并未投入实际运用。
黄楠律师表示,对于原告方展示的小象“龙龙”、“羊妞”踢足球等影像资料,被告方称,这些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而对于网传的原告方提出关于“虐待”的指控,被告方予以全面否认。对于上述网传疑似景区工作人员针扎小象的视频,被告方称该视频是“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而成的。同时,景区也强调了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对野外大象的救助,以及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
↑网传疑似野象谷景区小象被针扎视频截图。
记者看到,一名网友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了上述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针扎小象的视频。视频中,一名身着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服装的人,左手拿着疑似苍蝇拍的工具,右手拿着细长的物体往小象的屁股上碰了一下,随后小象躲到了附近一只大象的身边。该网友在评论区表示,这是她在参加野象谷景区“雨林牧象”项目时拍摄的。当时小象走不动,工作人员就用针扎迫使小象继续陪游客“散步”。
这名网友的主页上共有7条公开可见的视频,其余6条视频均为日常生活分享。最早一条视频发布于2021年5月,最新一条视频发布于今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私信这名网友,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而“龙龙”、“羊妞”踢足球的视频,可在短视频“西双版纳野象谷”账号主页中搜索看到。
↑“西双版纳野象谷”账号发布的龙龙踢足球视频。
背景
“表演”与宣传“救助”并存,“虐待”定义待明确
多年来,野象谷景区内的大象表演广为人知。去年11月,红星新闻记者在野象谷景区看到,投喂大象、“大象学校”表演、“雨林牧象”等游客与大象近距离互动的收费项目颇受欢迎。投喂大象需购买20~80元的“大象水果篮”。“大象学校”里的表演,购买景区门票后可直接进场观看,骑乘场内大象则需付费,坐象背40元/人次,坐象鼻40元/人次,体验坐象120元/人次。表演场地周围开有小吃、饮品店,供游客选购。
4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以游客身份致电野象谷景区售票处。接线的工作人员称,当天景区正常开放营业,“大象学校、雨林牧象”等表演活动照常展示。
红星新闻记者此前探访野象谷景区时看到,开展大象表演的同时,景区也用一系列展板介绍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当地有关部门及村民对野外大象的救助工作。例如,2021年7月,普文镇某村村民发现一头幼象因受伤跟不上象群而被遗弃,伤口感染溃烂。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组成的救援队赶赴现场,对幼象前肢受伤部位进行清创和现场消炎,随后转移至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被命名为“龙龙”。
↑2022年11月,记者在野象谷景区看到的“龙龙”救助故事展板。
据新华社2021年报道,经过30多天的治疗,“龙龙”的伤势明显好转,康复状况良好,在进食、活动中显现出顽皮的天性,十分可爱。
《瞭望东方周刊》今年3月报道,野象谷位于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目前国内唯一对公众开放、可近距离观看野生亚洲象的地方,近80头亚洲象经常在此出没。记者于今年2月探访西双版纳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时,该中心和野象谷景区一墙之隔,不对外开放。中心建成于2008年,迄今已经救治了30头野象、繁育出9头小象,部分放归野外。目前共有10头亚洲象养护于此,年纪最大的52岁,最小的仅一岁半,元老级的“住户”已入驻逾14年。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杜绝各类动物表演”。“拯救表演动物项目”等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大力宣传动物表演背后可能存在的虐待行为,通过暗访拍摄等方式展现动物表演背后的训练过程,呼吁取消动物表演,提升动物福利。
然而,“意见”和“纲要”都不是法律条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此前接受采访时也曾向红星新闻表示,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虐待野生动物列为禁止性行为,但没有写明何种情形属于虐待野生动物,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问责、处理时,缺乏具体的参照。
据澎湃新闻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2022年第五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反对虐待动物的议案。他认为,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条件目前已经成熟。他称,完整的《反虐待动物法》不只是针对虐待猫、狗这类宠物,也不只规定反虐待动物的一般措施。还有针对动物运输、动物屠宰、动物医疗的反虐待措施等。这也意味着,立法后,也将带来更高的执法成本,行政部门要增加更多管理职能以及管理费用。
与此同时,也有动物表演从业者对叫停动物表演的呼声表达不满,指出如果立刻完全禁止动物表演,有可能会出现从业人员失业、大批表演动物难以安置的难题。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