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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旬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假冒名酒的案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将散装酱香白酒装入茅台酒瓶,再进行外包装,假冒茅台酒多次通过货运物流方式销售,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巨大,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违法所得均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信息。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上当受骗。
来源:旬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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