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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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 小案大道理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 04月20日
出处:长寿法院
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孩子,愿你以后健康成长,无风无浪”。
母亲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被父亲多次恐吓、殴打和遗弃。12岁的夏小某因不幸的童年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4级。如何更好地全方位开展救助,护佑困境中的少年健康成长,成为案件承办法官王曌思考的关键。
基本案情
夏小某系母亲夏某某和父亲樊某某非婚生子,出生后跟随夏某某和外婆吕某某生活。2020年,夏某某和吕某某因患病及经济困难,无法照顾夏小某,安排其到父亲樊某某处陆续生活约半年,期间樊某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恐吓、殴打和遗弃,夏小某多次离家外出流浪躲避,甚至因两天没有吃饭躺在某仓库,被热心群众送至派出所。
展开全文
2020年10月,经相关部门调解,夏某某及家人与樊某某达成抚养协议,夏小某自愿跟随外婆吕某某生活,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等。因樊某某未履行上述协议,夏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樊某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审理
王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夏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吕某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和老年性痴呆症状,生活困难。夏小某的小姨夏某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也不愿担任监护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为使夏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到家庭实际,在询问夏小某个人意见,并向村委会、区民政局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承办法官引导吕某某申请指定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2022年4月12日,一场特殊的联席会议在长寿法院召开。长寿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夏小某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有关同志就确定夏小某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确定了初步方案。
案件判决
“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同时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同时,长寿法院还确定了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多方合力护航夏小某持续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本案立足构建“政府+司法+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格格局,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民政局主动担责,检察院支持起诉。最大限度保障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方联动取得圆满结果,愿夏小某在法治守护下,今后的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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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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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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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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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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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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