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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长寿 重庆市 监护人 首例

家事审判专题 | 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7 08:03:05 浏览1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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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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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 小案大道理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 04月20日

出处:长寿法院

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宣判

“孩子,愿你以后健康成长,无风无浪”。

母亲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被父亲多次恐吓、殴打和遗弃。12岁的夏小某因不幸的童年导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4级。如何更好地全方位开展救助,护佑困境中的少年健康成长,成为案件承办法官王曌思考的关键。

基本案情

夏小某系母亲夏某某和父亲樊某某非婚生子,出生后跟随夏某某和外婆吕某某生活。2020年,夏某某和吕某某因患病及经济困难,无法照顾夏小某,安排其到父亲樊某某处陆续生活约半年,期间樊某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恐吓、殴打和遗弃,夏小某多次离家外出流浪躲避,甚至因两天没有吃饭躺在某仓库,被热心群众送至派出所。

展开全文

2020年10月,经相关部门调解,夏某某及家人与樊某某达成抚养协议,夏小某自愿跟随外婆吕某某生活,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等。因樊某某未履行上述协议,夏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樊某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

案件审理

王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夏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吕某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和老年性痴呆症状,生活困难。夏小某的小姨夏某乙认为自己没有监护能力,也不愿担任监护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为使夏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到家庭实际,在询问夏小某个人意见,并向村委会、区民政局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承办法官引导吕某某申请指定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2022年4月12日,一场特殊的联席会议在长寿法院召开。长寿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夏小某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有关同志就确定夏小某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确定了初步方案。

案件判决

“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同时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同时,长寿法院还确定了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多方合力护航夏小某持续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长寿法院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本案立足构建“政府+司法+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格格局,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明确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民政局主动担责,检察院支持起诉。最大限度保障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方联动取得圆满结果,愿夏小某在法治守护下,今后的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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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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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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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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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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