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3日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市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部门职责】杭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
(四)【市级主管部门造价管理职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及实施配套制度或规定,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2.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工作。
3.承担市管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需经市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负责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参与市管交通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审查。
4.指导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参加市管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5.负责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阶段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6.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上报、发布等工作,积累造价资料,逐步推进造价数字化管理工作。
7.调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二、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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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造价依据】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定额、指标、编制办法、计价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六)【分阶段控制原则】交通建设工程造价采用分阶段计价管理,遵循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清单预算及工程结算的原则。
(七)【投资估算管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合理预测从估算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等动态因素影响的价差,确保估算完整合理。
(八)【概算预算审查】属于市管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应设计阶段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并将概算、预算等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送审前可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查。
送审的概算、预算文件应当为按照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造价文件。
(九)【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项目施工招标采用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项目勘察、设计、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监理、全过程咨询、监控、试验、检测、物资设备采购等应采用招标控制价。
属于市管交通建设工程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报招标文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量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一并报送。
工程量清单预算和招标控制价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对应部分和预备费的范围内。如超出批准的项目对应概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将超概原因分析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设计变更审批】需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或上报的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将概(预)算造价文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变更费用采用对应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及相关费率,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变更费用采用对应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
(十一)【调整概算】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需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原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单位审批。
(十二)【变更结算依据】上报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算的依据,不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当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组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十三)【工程结算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十四)【工程决算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审查。
(十五)【计价活动特殊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项目,执行其他专业本市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其他费用等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交通建设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按省相关规定编制专项定额。
(十六)【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承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或者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3.落实有执业资格的造价从业人员,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4.定期对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编制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报送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负责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
6.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造价管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落实有执业资格造价从业人员,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十八)【监理单位造价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当落实监理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应及时签认,并规范计价行为,对所从事的造价监理工作负责。
(十九)【施工单位造价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不低于成本价自主报价。落实有执业资格造价从业人员,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规范计价行为,据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三、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二十)【信用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逐步建立造价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档案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计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造价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要求】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二)【造价从业单位服务要求】造价从业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从业单位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具体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十三)【从业单位内部管理要求】造价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审查体系,加强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 监督管理
(二十四)【造价监督检查】杭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市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2.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3.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4.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5.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6.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7.其他相关事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二十五)【备案管理】属于市管交通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中标文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信息发布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等信息的定期调查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计价参考。
信息的调查采集点可以在要素市场中设立,也可以在建设项目中布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时,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二十七)【造价软件管理】编制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交通建设工程的计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二十八)【法律责任】杭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二十九)【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杭交发〔2009〕12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头正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