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下 赔钱 这辆 撞死 死者

女子名下突然多了辆车,如今这辆车撞死了人,死者家属要她赔钱!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7 07:30:04 浏览17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九江的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名下突然莫名其妙的多了辆车。

这辆车前一阵刚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仅撞死了人,还涉嫌逃逸。

如今死者家属是天天追着张女士索要赔偿,而张女士自然是感觉无中生有,奇冤无比。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突然多出来的一辆车?

今年的2月5号,江西九江的张女士突然接到了一通奇怪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南昌市交管局新建区交警大队的民警,通知她立刻到交警大队协助调查,做个笔录。

笔录?张女士感觉莫名其妙,连忙追问这是怎么回事?

这位民警说:“你名下的那辆机动车,在2月3号晚上出了重大交通事故,把人撞死了!”

展开全文

张女士仍然有些摸不着头脑:“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民警:“你是车主,怎么会跟你没关系!”

通过再三的询问,张女士才得知,涉嫌肇事的是一辆三轮摩托车,而自己正是这辆车的车主。

这一句话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一脑门子全是问号。

自己压根就没买过三轮摩托车,怎么会是车主呢?这辆车又是什么时候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想到这里,她立刻打开手机上的12123交管APP,上面也并没有显示这辆车的信息。

面对张女士的否认,民警却异常笃定:“你就是车主。”

张女士想破了脑袋也想不起自己什么时候买的这辆三轮摩托车。

莫名其妙成“车主”

事情到了这里,张女士依旧觉得跟自己没多大关系,还以为是警方调查时出了什么误会,等说清楚了也就没事了。

毕竟她知道自己并没有买过什么三轮摩托车,然而事情的走向却大大的出乎了她的意料。

在她前往交警大队解释情况时,警方给她出示了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子上机动车所有人的后面,赫然写着张女士的名字。

更不可思议的是,后面的身份证号也确实是自己的。

这真是闹了鬼了,张女士不由出声质疑:“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到底是谁把三轮车放在我名下的?”

民警却不管这些官司,只是告诉她:

“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车子在你的名下,你就是车主。现在车子撞死了人,从法律上讲,你作为车主是要负民事民事赔偿责任的。”

这真是飞来横祸,张女士自然是无法接受:“这车压根就不是我的,怎么能是我赔偿呢?肇事司机呢?”

民警告诉她:“司机现在已经被抓了,不过他没钱赔,死者家属就只能找你这个车主了。说到底你肯定是要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的。”

原来肇事司机正是张女士的前夫邓某,张女士和邓某离婚后,独自抚养着3岁的女儿,生活本就不易,哪来的钱赔偿死者家属。

更何况她压根就不知道这车是怎么登记到自己名下的。

为了查清情况,张女士特地去了一趟当地的车管所。

也是在这里张女士查到,肇事的那辆三轮车是在2019年2月21日上的牌照。

并且那张机动车注册申请表上还清清楚楚的写着她的名字。

张女士再三确认那并不是自己的笔迹。

几番查询后才弄清楚,原来当初办理相关手续时,竟然有个叫周某梅的人带着她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过来办的登记。

可张女士直言,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周某梅这个人,而且也没有给任何人签过什么授权书。

那份授权书上面的签名也存在造假。

张女士疑问是只多不减:既然所有的东西都是假的,登记手续是怎么办理成功的?车管部门就不对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吗?

而且张女士觉得,既然是造假办理的登记理应无效,她希望这个登记被作废的同时,车管所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面对张女士有理有据的质问,民警却很淡定,直接告诉她:交警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前来办理手续的人进行笔迹鉴定。

而且那辆肇事的三轮摩托车的牌照办理手续也是合乎规定的。

只要委托人办理手续时,能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购车发票等相关物品,车管所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而且警方还质疑,张女士和肇事司机有过婚姻关系,是否是真的不知情呢?还是为了逃避责任的说辞呢?

面对警方的质疑和死者家属的索赔,张女士该何去何从呢?

清白无人证

面对此情此景,张女士实在是有苦说不出。

虽然她再三对警方表示自己对三轮车登记一事并不知情。

但警方似乎并不相信,一直表示:当初车辆的登记和合乎法律和办理程序,登记也自然是有效的。

因为当初周某梅前来办理手续时不仅带来了自己的身份证,还带来了张女士的的身份证原件以及签名授权书。

购车发票、还税证明、保险单子上的签名,也都是张女士的签名。

到了这里张女士也记起来,2019年时,她曾和前夫邓某一起在九江的三志物流公司工作。

期间物流公司的老板借过自己的身份证。

当时张女士也没有多想,直接把证件拿给了对方,至于对方拿她的身份证干了什么,她并不清楚。

不过她倒是记得,物流公司在这一年确实添置了一辆和肇事车辆相似的三轮摩托车,用来运送货物。

那么既然这辆三轮车是物流公司的老板花钱买的,那为什么要假造自己的签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而张女士自己对一切都不知情,为什么要承担一切责任?

民警却不在这个问题上跟张女士多做纠缠,反而避重就轻的指出:

根据登记时间显示,三轮摩托车上牌照时,张女士还没有和前夫邓某离婚,所以对于她声称的不知情一事表示存疑。

随后民警联系到了当初办理手续的周某梅,在经过对其问询后得知,周某梅并不认识张女士。

她只是受当地一家车行的委托,才来到湖口县帮助邓某办理相关上牌手续的。

而且办理手续时,车行的负责人对她说邓某和车主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并且还说,张女士对此事是知情的。

如今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么,假如真如张女士所说,她对一切都不知情,最后却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她该如何是好呢?

张女士是否有责任呢?

查询相关法律文件后,还真让我们找到了。

其中《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如果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责任应属机动车方。

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相关赔偿,也应该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在事件中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的巨额索赔和相关部门的追责,让当事人张女士走投无路,被逼无奈下,她选择了向媒体求助。

这件事经过媒体的报道后,也迅速引发了热议。

其中就有律师发声:如果机动车因使用过程中发声严重交通事故,那么责任也应该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来承担。

除非车主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张女士显然不属于过错方。

其次,就算当初办理车辆登记时张女士真的知情,她的前夫邓某也没有权利可以代表她办理车辆登记。

只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张女士知情,她才属于知情。

此外律师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里相关法律法规:

在婚姻存续间夫妻中的一方,如果需要对一些特殊事物进行登记,或者签订买卖合同,完善手续等等,其中一方并不能完全代表另一方。

就像是张女士,即便邓某和她是配偶关系,邓某也要有张女士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才能把这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

现在的问题是,那份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张女士的笔迹。

如果真如张女士所说,并非她签名,那么她在整个事件中就不存在过错,这一点只要进行笔迹鉴定就可得知结果。

只要证明了登记手续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问题,这个证件就应该被撤销。

证件撤销时,再对车辆信息进行完善,弄清楚到底谁是购车方。

谁是真实的使用方,那这个人就是三轮摩托车真正的车主,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由他来承担。

结语

没有核实授权书的真假,就帮周某梅办理了相关手续,结果最后造成今天这样的结果。

这等于说是管理方犯的错误却让守法的人来买单。

如果不加以改善,那岂不是任何人捡到身份证,或者从其他渠道获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都能去车管所办理手续?

试想一下,如果有别有用心之人,前往车管所将其登记为车主。

后续此人利用车辆做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到头来车主承担责任,而真正的犯罪人却毫无责任,该如何是好?

希望车管所能加强管理,以后必须本人到场和影像资料一并入档才算合法有效的证明机动车所有人。

此外,民警口中的笔迹鉴定说也实在荒缪可笑。

如果在登记时没必要对每一个人的笔迹无法鉴定,那么事件发生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也能不鉴定笔迹吗?

甩锅意味实在明显,事实上,不论能不能进行笔迹鉴定都不能掩盖他们失察的事实。

到底责任该不该归属于张女士,也希望警方不要相互踢皮球,不要推诿,尽快的给予公平回应,让事情得到完美的解决。

最后再来说一下那家物流公司的老板,冒用他人信息,难道不用负法律责任吗?怎么这个人在整个事件里完全隐身了。

而张女士在自己的个人信息上实在是太大意了,怎么能不问用途就轻易泄露给别人呢。

如今是信息时代,经常有人丢了身份证,转脸就发现自己名下多了几张信用卡,真是防不胜防。

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被有心之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