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地下车库里骑着电动车
刚到出口却因地面水渍滑倒受伤
这份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小区居民雨天在地下车库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向物业公司索赔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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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女士骑着电动车从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外出,在上坡转弯上行时,因地面有水渍,电动车不受控制发生侧翻导致邓女士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髌骨骨折,邓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事后,邓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樊城区法院。
邓女士认为
物业公司常年不开地下室风机,也没有使用除湿设备除湿,地上积水导致自己摔伤,而且摔伤的地方也未放置任何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事发当天在下雨,邓女士摔倒的位置在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车辆出入自然会带进雨水,地面有水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事发地下车库大部分地面是干燥的,邓女士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邓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摔倒的位置位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刚上坡处,该车库上下坡道除了邓女士摔倒位置地面有水渍外,其他地面均无水渍,足以证明该处水渍不是进入车库的车辆带进来的雨水,而是上下坡道的雨棚、侧墙漏水造成。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场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邓女士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邓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转弯上坡时未减速慢行,是导致摔倒及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邓女士自行承担70%责任。
法官说法
现如今,电动车已成为大多数人的代步工具,在生活小区内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在骑行时,应注意周边环境,当路面存在异常情形时,应当小心谨慎、减速慢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做好小区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日常管理中要提前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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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审核:湖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编辑:周梦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