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树木林立
业委会可以随意修剪吗?
这个答案肯定是 否定的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修剪树木需要 遵守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可不能“任性”修剪
近期,厦门一小区业委会
就因此 被罚17000元
因不服城管局处罚
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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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处罚并无不当
给小区树木“剃光头”
业委会被罚17000元
该小区内部树木经过多年生长过于高大茂密,存在台风季节易断裂、枯枝掉落伤人安全隐患,也对低楼层业主的采光、通风、虫害消杀造成严重影响。
经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递交《小区树木修剪申请》征得同意后,2021年5月10日,该小区业委会委托园林公司对小区内141株树木进行修剪。同月20日,某区城管局对小区树木修剪情况进行现场勘验,查明有 17株树木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分别为 小叶榄仁14株(胸径为35cm-41cm)、 盆架子3株(胸径为20cm-25cm)。
城管局认为
该小区业委会的行为 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每株1000元处以罚款,作出总计金额为17000元的处罚决定。
针对城管局的处罚
该业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区政府作出维持决定
对此,该 业委会仍不服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
是否过度修剪?究竟谁来担责?
小区业委会起诉称
小区内的树木二十余年未修剪,存在安全隐患。业委会在修剪树木前,也曾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均得到同意的答复,业委会主观上无过错不应受到处罚。另外, 本案作为判断违规修剪标准的《树木修剪技术规范》(DB3502/Z 048-2019)是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此次修剪未违反相关技术标准。
业委会还认为,退一步讲,如确需处罚,本案的被处罚人应当是物业公司。业委会已和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园林绿化管理。 本次的修剪方案也是由物业公司提出修剪意见并指导园林公司修剪的。
相关行政部门辩称
本案中,业委会与园林公司签订了《高大乔木修剪合同》委托园林公司修剪了141株树木,区城管局最后认定不符合树木修剪规范的有17株, 是在综合考虑区园林管理部门的认定函、 现场勘验情况以及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过罚相当。
判决
超出修剪规范 驳回业委会诉求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业委会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树木修剪申请》只有申请修剪树木的数量、位置以及定杆6米左右的表述, 并未附具体的修剪方案,虽然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签署了同意修剪的意见,但 对如何修剪, 业委会仍应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因此,原告业委会主张其主观上无过错不予处罚的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
另外,法院指出,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树木修剪技术规范》(DB3502/Z 048-2019)作为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作为该条款中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树木修剪技术规范》(DB3502/Z 048-2019)的3.2.1项下第2点规定成年树修剪“应保持完整优美的树冠,提升树木观赏价值”, 3.4.5规定“日常养护修剪,每次修剪所剪去的树冠幅度不宜超过原树冠的25%,且修剪后应维持树冠的平衡和自然形态(特殊要求除外)”, 4.2.1项下第3点规定“ 应避免将成年树木截干”等,案涉17株树木修剪后只剩下主干和个别小分枝, 明显超过上述树木修剪规范。
而且,业委会、物业公司、园林公司三方签订了《高大乔木修剪协议》,约定业委会作为发包方,园林公司作为承包方,物业公司作为监管方,承包方式是按发包人要求修剪。因此,根据合同的 相对性原则,某区城管局将业委会作为17株未按照树木修剪规范进行修剪的 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并无不当。
综上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
厦门还有一小区业委会
因擅自砍伐小区树木
被罚15万!
某日,思明区城管局接到“关于思明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砍伐树木”情况的投诉后即依行政程序进行调查。经查明,某小区业委会于当年4月对小区内 19棵绿化树 进行了砍伐。思明区城管局函请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对树木情况进行认定。思明区市政园林局复函对品种、是否成活等进行认定,并回复称 未办理砍伐审批手续。
经审理,同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树木位 于 居住区绿地范围内,符合法定情形确需砍伐的应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思明区城管局调查搜集的证据足以认定某小区业委会 擅自砍伐树木19株。思明区城管局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组织听证,进行法制审查方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宣判后
某小区业委会不服原审判决
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
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剖析
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处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特别情形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报相关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擅自移植、 砍伐树木的, 构成违法破坏绿化, 应予处罚。
小区业委会的砍伐行为构成违法破坏绿化,侵犯了公共利益。
下一步
市市政园林局将 加强普法宣传
引导公民 知法懂法守法
树立 守绿护绿的理念
为高颜值厦门建设 添砖加瓦
综合来源:海峡舆情在线、法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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