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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他们 执行

他们,被执行死刑!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6 23:26:02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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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执行死刑!

从重处罚!李某被执行死刑

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4月1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杀人埋尸、勒索财物的罪犯李某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初,罪犯李某在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杀人后写信给被害人亲属敲诈勒索财物。后李某确定被害人彭某(男,殁年10岁)为作案目标,购买了榔头、手套、锄头等作案工具,并预先挖好埋尸土坑。同月31日17时许,李某将放学途中的彭某诱骗至东湖街道高石村一树林中,趁彭某不备用榔头多次击打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将尸体拖至土坑中掩埋。

2020年1月6日凌晨4时许,李某来到高石村附近在建的川南城际铁路高架桥上,将写好的勒索信放入彭某书包,用绳子将书包投放到桥下彭某家院坝,以绑架为名向彭某亲属索要18万元。

此外,李某分别于2020年1月8日、1月9日潜入富顺县东湖街道高石村村民家中及骑龙镇一副食店内,窃得手机、香烟、现金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同年1月10日在富顺县东湖街道东大街将李某抓获归案。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后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李某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李某死刑。

太残忍!屈江被执行死刑

2023年4月14日,据媒体报道,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男子当着7岁女孩的面50多刀杀死女孩母亲案的凶手屈江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此案一审曾被法院认定系婚恋纠纷引发,凶手被判处死缓。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早在案发半年前顾萃就明确表示不再交往,甚至因遭屈江频繁骚扰报警, 最终法院二审改判屈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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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顾萃生前一边抚养女儿,一边在四川南充经营着一家美甲店,2018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屈江。因为当时并不知道屈江是已婚人士,就和屈江开始交往。

这之后,屈江和前妻离婚,持续追求顾萃。这期间顾萃发现,屈江常常赌博,多次向顾萃要钱,顾萃开始都会给钱,但后来实在无法承受,提出了分手。即使顾萃明确表达了分手意愿后,屈江仍不时来骚扰顾萃,向她要钱。

检察院发布的相关信息显示,顾萃本人或委托同事先后四次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均依法指派警察到达现场,对屈江进行批评制止,但屈江仍继续跟踪、纠缠、辱骂、骚扰顾萃。

2020年6月1日下午,屈江带着作案用的刀具守在顾萃的工作单位附近,对顾萃进行跟踪。等顾萃下班之后,屈江潜进顾萃居住的楼房,在楼顶天台等待。直到当日晚上12时左右,屈江将自己的电瓶车从单元门口转移至小区后门外公路边,以便作案后能避开监控迅速逃离现场。

6月2日凌晨,屈江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顾萃的家门,入室后先关闭了电源总闸,随后进入顾萃和女儿睡觉的房间,当着顾萃7岁女儿兰兰(化名)的面残忍地杀死了顾萃。法医曾表示,顾萃全身的创口达到了56处。

该案件一审时,法院认定系婚恋纠纷引发,可对屈江从轻处罚,判决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并以此判处屈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也属认定事实错误。

检察院表示,案发半年之前,顾萃已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江交往,屈江采用非法手段对顾萃进行纠缠、骚扰。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顾萃无过错,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错难于判明的情况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形。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屈江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以及逃跑时用的行李,转移好逃跑用的车辆,属于有预谋的犯罪。案发时屈江当着未成年人的面致顾萃死亡,给顾萃女儿的心理造成了损伤。

屈江虽然具有坦白情节,但其系有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故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5条生命!吕某某,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法院核准,2023年4月1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吕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0年10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某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吕某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两个家庭,5条生命

吕某某因与妻姐夫高某1的经济纠纷,经常与妻子段某1发生争吵。被告人吕某某因疑心被害人段某1与高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遭到妻姐段某2当面责打与辱骂,被告人吕某某遂怀恨在心而意图报复被害人高某1全家。2020年6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确认被害人高某1一家四口人均在家中后,于22时许,回到自己家中,徒手杀害了妻子段某1。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进入被害人高某1一家居住的小区,躲藏在该小区3楼南户门口伺机行凶。约7时许, 被告人吕某某趁被害人高某1打开房门外出之际,用尖刀将高某1杀害。然后进入高某1家中,相继杀害了被害人段某2及女儿高某2、儿子高某3。最终致5人死亡。

犯意决绝,毫无悔过

吕某某目无国法,为泄私愤,故意徒手或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使用犯罪手段惩罚他人,其有预谋的实施暴力犯罪,且犯意坚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来源:中宏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