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当地某开发企业名下371个不动产。经查,其中96个不动产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法院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于当前96个房产的购房人尚未申请不动产登记,房产仍登记于开发企业名下,属于涉案应当查封的财产,因此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正常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醒广大市民,购房后及时办证是构成完整房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购房人才算是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确权行为,只有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购房者才能对房屋享有完整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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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