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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开票 经营范围 超出 确认

税务总局确认: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6 20:02:03 浏览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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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财务工作处理过程中遇到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中没有包含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开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指出:

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从规定中得出,纳税人对外实际提供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过营业执照范围,也应该如实开票纳税,营业执照的范围不构成对是否开票是否纳税的本质问题的阻碍。

但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还是需要谨慎细致,找到合适的处理办法,以下两个方案可供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参考。

1、在遇到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临时性业务,实际业务已经发生了;在开具发票前,可先向当地税局咨询有无特殊规定,如无则可据实开具发票。

2、如经常性业务,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后才可开具,避免被处罚风险。

那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一般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一、开票系统不能匹配指定税率

在开具营业执照范围以外的业务发票时,开票系统无法显示对应的税率,此时财务人员无法按要求开具指定发票。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但是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服务的收入,前者适用3%征收税率,后者适用5%征收税率。开票系统无法找到5%的征收税率。

二、发票正常开具,申报又出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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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因为税局为每个企业核定了税种和征收品目,而纳税申报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在开具了与日常经营业务相差比较大的发票,可能会出现申报异常的提示。

三、不变更营业范围不核定

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必须变更经营范围才能核定税种和品名。

有的地区企业偶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开票和申报时都没有障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建议:

1、对于临时性业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开具发票。

2、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再做税务事项的变更,全部完成后再开具发票。

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也不可随意开具,以下四点千万谨记。

一、虚开发票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者让他人为自己或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里说明的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而不是超出经营范围之外。

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但发生的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会被列为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但也要进行节制。

三、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规定的五种情形列为合同无效,那么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等规定外,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证经营被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那么超范围经营开票会被处罚吗?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处罚;但税务机关没有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真实业务开具发票行为。不过出于对企业安全考虑,建议先变更经营范围再开票。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