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上消息,3月10日,上海科技馆母女坠楼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坠楼事件的责任分析,无非三个观点:
一是双方均有过错,各担其责,这其中还涉及到怎么分配过错责任比例问题,要么五五分、四六分、三七三分、二八分、一九分;
二是科技馆负全责,设计存在问题,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百分百过错责任;
三是母女负全责,科技馆不需赔偿,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职责。如果孩子在8岁以下,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有: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设立在了第七编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请注意“特殊”一词。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讲的是做人的道理和方法。字面意思大概是:君子要远离危险的地方。一是防患于未然,预先察觉潜在危险,并采取防范措施;二是一旦发现自己处于危险境地,要及时离开。这个不立危墙,既包括科技馆,也包括游客。
本人没去过上海科技馆,但从网上看到了现场的一些图片,结合以上规定和网上信息,姑且讨论之,最终以官方意见为准。讨论的设定前提是坠楼母女并非自杀而故意跳楼,本人只是就事论事,不预设立场,以此得出总的观点:
上海科技馆真的错了!其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下为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请大家注意要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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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护栏杆的高度,据网上消息,科技馆设置玻璃护栏应达到1.2米左右,如果只是看护栏,应符合以下规定,即:
“⑵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但是,护栏的高度怎么计算,也是有规定的,即:
“⑶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地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也就是说,有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最低的从地面起算。
科技馆护栏旁有座椅,护栏离座椅据网上照片估算约40厘米,座椅一般约40厘米高,座椅靠背约80厘米高。如果座椅靠近护栏,那从座椅40厘米高起算,那护栏只有120-40=80厘米高,相信这是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
但现在座椅距离护栏约40厘米,座椅还能不能算当作“可踏部位”?相信就各有看法。但从国家标准来看,规定的是“当地面有……可踏部位时”,并未明确要求护栏与地面可踏部位的距离。“可踏部位”应该是比较客观的描述,不涉及可踏部位的用途、主观使用方法等。
窃以为,从公共安全而言,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场所。科技馆的座椅,即便与护栏存在距离,亦应认定为“可踏部位”,其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此而言其应当负全部责任。至于母女是不是存在其他过错,因没有相关照片、信息,无法讨论。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最终以官方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