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张国庆
2月28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在当地保安镇桥墩湖保护管理处,公开审理了一起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分别判处张某、李某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名被告人并当场公开道歉、增殖放流。
审判现场(图片由通讯员吴丽芬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李某相约到大冶市保安镇保安湖边,由李某划木船,张某用私自组装的电捕鱼设备捕鱼。次日凌晨1时许,大冶市公安局禁渔专班民警将正在捕鱼的张某、李某当场抓获,2人共非法捕获3条鲤鱼、1条鳊鱼和8条白刁鱼,共计10.8公斤。
经农业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李某实施非法电捕鱼的地点在保安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水域范围内;张某、李某使用的电捕鱼工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保安湖湿地管委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损害修复、增殖放流责任,现场将购买的白刁鱼、鲢鱼等近3000余尾鱼苗投放保安湖。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两年来,大冶法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16件,给予刑事处罚30人,判令当事人增殖放流鱼苗5万余尾,缴纳生态赔偿款、生态修复费用20万余元,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册7000余份。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