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其身份证、手机卡等个人信息办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及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以其身份信息为法人代表的企业,所开设的对公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金额500余万元。夏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
近日,洋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该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月,被告人夏某在上海打工期间,在一微信群看到一则兼职广告,随即添加昵称为“X海X ”的企业微信,双方交流约定用夏某的身份证、手机卡等信息办理法人变更,并帮助转移“网络资金”,并承诺给予1.5万元报酬。
2022年2月某日,被告人夏某按照对方发送的微信定位及联系电话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某地办理了一张手机通信卡,后与一陌生男子取得联系并见面。夏某添加该男子微信,通过手机登录该男子向其发送的“北京XX”APP,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完成认证,将北京XX建筑公司和北京XX商贸公司法人变更为夏某,后该男子通过微信向夏某支付报酬若干。
2022年3月3日、3月4日,该男子通过微信向夏某发送二维码及北京XX建筑公司、北京XX商贸公司在XX银行开设对公账户提示信息,夏某扫描二维码后与银行工作人员视频认证,开设上述两个公司对公账户。被告人夏某办理的北京XX建筑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北京XX商贸公司公账户均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共计转账500余万元。洋县籍被害人华某被骗12.56万元,其中6.25万元流入夏某办理的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案发后,洋县籍被害人华某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对夏某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其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开设用于诈骗的银行帐户,帮助接收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交违法所得,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