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老人晚饭后沿街散步,途经一家店铺的时候,店铺的主人养了一只泰迪犬,看到有人过来,于是这泰迪犬就站了起来,朝老人走了两步。老太太看到狗朝自己方向走过来,以为狗来咬自己,向左躲闪,在这个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
老太太经过住院治疗出院之后,到法院起诉狗的主粮,要求赔偿人民币25万元,可狗主人认为自己很冤,向法庭提供了高清摄像头拍下的视频,视频里面这只泰迪犬只是向前走了不到一米的距离,距离老太还有三米多远,并且这只狗当时是正常的行走,并不存在向前扑的这种情况,同时也没有叫,所以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于是,一审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在整个案件中,老太太自己存在严重的过失,最后判定老人要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而店店主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对此判决老人表示不服,于是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再审后作出改判。中院认为,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其实你养的狗对别人没有一个追咬的行为,但是你的狗只要有走进、逼近的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作为狗的主人也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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