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 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的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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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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