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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 对簿公堂 离婚 两位 老人

两位老人曾两次结婚,两次离婚,一家三口对簿公堂三回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3 04:50:04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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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含饴弄孙的老人,本该携手后半生,安享晚年,却多次上演家庭大战,这背后到底是为什么?夫妻之间两次婚变到底怎么回事呢?

这位67岁老人要告65岁的前妻,一家三口对簿公堂,已经是第三回了。

这两位老人曾两次结婚,两次离婚,断断续续地也携手走过了二十余年,有一个共同的女儿,多少有些夫妻情分,可眼下彼此却针锋相对,恶语相向,现场一度火药味十足。

从你来我往中的指责法官听出,矛盾背后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老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简单做出一纸判决,或许并不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法官努力去倾听他们的讲述,试图找寻,打开这一家三口心结的钥匙。

到底怎么回事,让一家人三上法庭呢?这还要从两位老人的婚姻开始说起。

第一段婚姻,两位老人年轻时在食品厂工作,经双方父母介绍结为夫妻。当时夫妻恩爱,生活也比较幸福。之后,女儿出生,女儿到来更使得小家庭充满了甜蜜,然而这份平静的幸福,持续了仅仅14年,就结束了。

前妻说到,当时自己忙工作,每天上夜班,不太能够顾家,而正是在这段时间,听说丈夫在外面有人了,她却难以置信,直到第三者的出现在她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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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作第三者的女人,整整小丈夫十二岁,也在当地一家工厂上班,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前妻无法接受,她一气之下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对此丈夫也再三为自己辩解,家里的双方长辈也劝说,念在女儿尚未成年,看在十几年的夫妻情分上,打算再给丈夫一次机会,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开始有了异心,偷走了自己的金银首饰,并且偷偷拿走了女儿的学费,和第三者没有断。

这也让她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对这段婚姻,丈夫表示,妻子太强势,自己在她面前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但为了女儿,一直忍让。

此后一年他和妻子开始分居,夫妻感情跌至冰点,他无法忍受这一切,最终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很快办理了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这套小房子全部赠送给女儿所有。

离婚后,离开了这个家,与第二任妻子领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直很幸福。可在他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十多年后,婚姻也出现了小插曲,再婚妻子发生交通事故,要给对方赔不少钱,俩人一合计,索性办理了离婚手续。

就在他离婚不久后,女儿得知父亲恢复了单身,便想让父母重新旧好,在这种情况下,他再次回到了离婚前的家。

这时的女儿已经结婚生子,婚后也住进了购买的大房子里,他便跟前妻复了婚,和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在了一起。

复婚半年后,他不慎摔倒,赋闲在家,那一阵子,自己受够了妻子的脾气,妻子始终没有发自内心的尊重自己,还像过去那样对他颐指气使。于是再次拨通了第二任妻子的电话,说自己坚持不住了,想回去。

他回忆,复婚后的日子充满艰辛,自己过去每天早中晚,到公园跳舞,过得比较悠哉,可现在要伺候妻子年迈的母亲,还要接送年幼的孙辈,每天忙的不可开交,繁重的家务劳动,令他苦不堪言,度日如年。

这一次他想回来,第二任妻子觉得自己毫无安全感可言,于是提出,回来可以,把工资卡交出来,把以前的那个小房子过户给她。

为了晚年生活有人照顾,他一口答应了下来,没跟任何人商量,就把跟前妻离婚时约定赠与给女儿的小房子直接过户了。

过户不久,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前妻把他告上法庭,称其将原本属于女儿的房产赠与了第三人,要求撤诉,这便有了一家三口的第一场官司。

这一次离开,或许难以面对女儿,谎称要外出旅游,结果不辞而别 。事后女儿发现并未外出,而是父亲再次回到第二任妻子身边生活,让她难以理解。

妻子得知丈夫又回到了第二任妻子身边,忍无可忍,双方再次离了婚。

没过多久,女儿知道父亲把赠与她的小房子过户了。女儿表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她是一定会尽到,但这次父亲将房子过户给他人后,她非常担心对方将房子变现,老父亲无家可归,这是他不愿看到的结果。

女儿得知房子过户后,多次尝试与父亲沟通,却被三番五次挡回来,父亲对她也一直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母亲才一纸诉状。

之后,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面对面进行庭前调解,法官也对当年房屋赠与时的情况,进行了询问。

起诉之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前妻的诉讼请求,认为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但在赠与权利尚未转移前,其所有权,仍属于夫妻共有,丈夫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这是第一场官司,前妻以胜利告终。

这次判决胜诉后,两位老人始终没有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不久后女儿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母亲按照当年的赠与协议,讲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这也就有了第二场官司。

之后,法院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前妻和女儿针对自己的这一前一两场官司,让老人很是郁闷,他思来想去,又把前妻告上了法庭,这也就有了第三场官司。

老人说:“他和前妻复婚到离婚,婚姻持续了半年,可离婚前一个月,前妻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总金额168万多的商品房,其中首付了50多万,贷款118万元。虽然婚姻只持续了短短半年,但是他的工资卡,当时是交给妻子的,妻子从里面取过钱,因此购买这套房子的首付款,也应该有自己的份儿。”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产,价值约30万元。

前妻接到传票后,难以理解,表示这套房子是自己用婚前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所购买,跟前夫没有半点关系。她也出具了银行流水,证明了自己的说法。

前妻说虽然工资卡是她拿在手里,但是她一共就取了6000元,作为家庭日常开销,这跟买房没有任何关系。

那么在这对夫妻复婚的半年时间里,购买的这套房子该不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用于购买房屋的事实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当中,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标准,法律的标准,道德的标准,伦理的标准,它相互冲突,不知道应该以哪个标准为主,来做出最后的决定。

这场家庭矛盾的根源,在老人面对现实生活困难的时候,没有遵守契约,一味感情用事所造成,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他尽力修复这段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