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女子去邻居水桥上洗菜落水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了
2018年,合肥法院审判了一桩邻里纠纷案件,无论是事发经过还是判处结果,都令大家唏嘘不已。
2018年,在外务工多年的陈某攒下了一笔积蓄便决定回合肥老家发展。
虽然时间一晃过去了好多年,村里发生了不少改变,如今不仅不少老乡盖起了相当洋气的小楼房,村里的泥泞路大多也换上了水泥路。
唯一没有改变的就是村北的那口大池塘,而以前爱到这口塘里洗菜的小娘们如今也变成了老娘们。
村里的年轻人可没几个继承了这样勤俭节约的好习惯,还是觉得家里的自来水既干净又方便。
陈某在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口池塘这么多年一直都没有被村里利用起来,看着也浪费,于是便找村里的干部表示自己愿意出点小钱把这口池塘承包下来养鱼。
在顺利签下这口池塘的承包合同之后,陈某便找人把水塘加宽加深了不少。
同村的张某眼看着水塘被拓宽之后离自家门口越来越近,寻思着自己婆娘以后洗菜也方便了不少。
于是在原先的基础上,张某便特地在通往池塘的小道上铺上了几块预制板。
从张某家里这边过来的只要通过预制板,去池塘边洗菜就更加便捷省时了,不仅如此,站在板板上,人也稳当,还不容易打湿鞋子和裤脚。
张某的婆娘见他如此贴心,也免不得好一顿夸。
陈某见张某在自己的池塘上改造一番,也没有多说什么。而居住在张某家这边的村民在看到这条小桥之后,也觉得很是方便,大家便一起使用起来。
张某不是个小心眼的人,虽然这条小桥是他出钱出力做的,但是却不介意村民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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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把池塘的规模扩展到最够大,陈某便进了一些鱼苗投放到池塘里。
陈某其实并没有想过要靠这口鱼塘赚上什么钱,纯粹是闲来无事养些鱼玩玩,寻思着等过上个一年半载,鱼苗大了,自己也可以招呼朋友们过来钓鱼玩玩。
虽然同村邻里都知道这口鱼塘已经被回村不久的陈某承包了,但是老娘们爱在池塘边洗菜的习惯却无法改变。
陈某平素里十分豁达,再加上这口池塘他前前后后总计也没投入多少,所以他并不计较大家做的这些事。
反而,看着大家热热闹闹的在水边干活聊天,陈某还不时的打趣这些老娘们说感谢大家替他投食喂鱼,节约成本。
村民们一边用着鱼塘和小桥一边也不忘称赞陈某和张某,是为大家做了好事的大好人。
然而这样的好事并没有持续多久,因为没过两个月,村里的林婆子在洗菜时候从预制板上掉进了池塘淹死了。
林婆子不过63岁的年纪,手脚那是一个勤快利索,在这口池塘不说了洗了三十年的菜,二十多年还是有的。
当时林婆子洗菜的时候四下无人,只同村一个80好几的老太太眼瞅着她掉进了水里。
等老太太拄着拐杖喊来人的时候,只从水下捞上来林婆子的尸体。
林婆子的家人伤心不已,便把林婆子的死怪在了张某和陈某头上,认为张某如果不私自搭建板板桥,林婆子就不会因重心不稳导致失足落水被淹死。
而陈某的池塘淹死了人,也别想推脱了责任。
于是,林婆子一家分作两批行动,一批赖在张某家门口哭闹,另一批去了陈某家,陈、张两家为此头痛不已却不觉得自己有错,最终,大家只好上法庭去决断是非。
林婆子一家不仅对陈某和张某提起了责任诉讼,连当时在场目睹了林婆子掉下池塘的老太太也没放过。
因为老太太目睹了全过程却没有施以援手,林婆子的死她也应该负起一份责任。
于是,林婆子一家合计了一番,最终要求三人合计赔偿他们45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方被证实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他人人身受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推敲如下:首先八十岁老太太行动不便,根本无法下水救人,并且在发现林婆子落水的时候,老太太还拄着拐杖去寻人来帮忙,所以老太无责。
其次,陈某既然承包了这片鱼塘,便同时需要承担起这片鱼塘的安全防护义务,好在,在扩建鱼塘的时候,陈某一并在四周建立了防护栏,而林婆子是自行越过护栏到水边去洗菜的。所以,陈某也无责。
最后,张某违章搭建板板桥并没有进行妥善管理,和林婆子的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家属可以向其追究责任。
但是,林婆子作为一个年满18思想健全的能力人,却没有判断当时场地的危险性,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需要赔偿林老太家属4.5万元,而陈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赔偿3000,其余责任都需要林家自行承担。
只是打那之后,鱼塘禁洗了,板板被拆了,好人张某和陈某再也不敢好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