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刘某结识了黄某姐妹,得知黄某姐妹从事卖淫活动后,主动提出可以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出租屋借给黄某姐妹用于卖淫,并约定了黄某姐妹需将二人卖淫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给刘某。2022年6月,朱某在当地帮助黄某姐妹招揽男性嫖客,后将男性嫖客林某等人带往该出租屋,后黄某姐妹和嫖客发生性关系,结账后将收益和刘某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经查明,刘某在容留他人卖淫的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出租屋容留姐妹卖淫?男子获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姐妹从事卖淫活动,刘某在得知黄某姐妹的情况后,向二人表示可以将出租屋借给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刘某和黄某姐妹商议由刘某容留二人在家中卖淫,刘某为二人招揽嫖客并提供出租屋,事成后收益按照比例分成。经查明,刘某在容留他人卖淫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故刘其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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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提供住处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切勿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