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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陕西 遗弃 事后 法律责任

陕西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遗弃被害人致人死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2 21:14:05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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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药家鑫案案发距今已十年有余,案发当年举国震惊,引发公愤,药家鑫人性扭曲,道德沦丧。殊不知,七年后,陕西省再次发生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案,人性的扭曲再次上演,行为虽没有药家鑫残暴,却也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2017年12月27日凌晨,杨朋驾驶出租车在陕西省彬州市聚仙德宾馆门前,将正在路上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王玉撞倒。杨下车与另一名环卫工人将王玉抬上肇事车辆,表示要将王玉送到彬州市医院进行救治,实施共同救治的环卫工人表示要一同前往医院,被杨拒绝。令这名环卫工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的杨朋正在内心策划着一个阴谋。杨朋随后驾车离开。本应将受害人王玉送医救治的杨朋,并未将王玉送去医院,而是将其拉至了3公里之外的彬州市“世纪城”小区建筑工地东侧路边,杨下车将已处于昏迷状态的王玉抱下车并抛弃在路边,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约一个小时后,一位好心路人发现了躺在地上昏迷不醒的王玉,并立即拨打120,1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玉送往彬州市人民医院,令人遗憾的是,经过6个小时的抢救,王玉终因伤势过重而离世。经鉴定,王玉系多脏器挫裂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中枢性神经损伤死亡。杨朋将肇事车辆藏匿后,向亲属借款1000元后逃往西安。

3日后,彬州警方在西安将杨朋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2018年11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杨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朋以未认定他有自首情节错误、对他量刑过重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3月,陕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有一种观点认为,杨朋仅仅实施了遗弃行为,并没有像药家鑫那样对王玉实施暴力杀害行为,咸阳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对杨朋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认定为遗弃罪更为恰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杨朋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遗弃罪。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杨朋的犯罪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遗弃故意。

从刑法角度来讲,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存在让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为“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即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为“放任被害人死亡”,也即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接受。遗弃罪在主观上并不想让被害人死亡,对于死亡是一种极力避免的态度。本案中,杨朋交通肇事后,在冬季凌晨天寒地冻的情况下,将已经昏迷不醒的被害人王玉丢弃在路边,明知当时路边人少、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的情况下,选择将被害人遗弃路边,其行为已经由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行为,杀人故意显露无遗,昭然若揭。认为杨朋构成遗弃罪的观点难以成立。故咸阳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认定杨朋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

试问,如果杨朋将被害人王玉丢弃在医院门口,则他会承担什么责任呢?答案是承担遗弃罪的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杨朋将王玉撞倒,对王玉产生了救助义务,如果将王玉丢弃在医院门口,则王玉很容易被医院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发现,因此可以认定此时杨朋没有杀害王玉的故意,但因为负有对王玉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如果情节恶劣,则会构成遗弃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同在陕西,杨朋在交通肇事后的处理方式与药家鑫无异,极端且偏激,害人又害己,二人心里都想着逃避责任,最终也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交通肇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勇于承担责任,拨打报警电话和120,及时救助被害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承担责任,争取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这才是减轻责任的最好方式。不知杨朋有没有后悔过自己的所作所为,因小失大,本以为可以逃避责任,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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