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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 降半旗 遇难者 扑火 爆炸

为扑火英雄降半旗,该!响水爆炸事件中那些普通遇难者呢?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2 08:51:03 浏览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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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4日,凉山州西昌市、木里县降半旗,向在扑救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30位英雄志哀!

应该说,四川省和凉山州政府在这件事情上做得很好,应给予充分肯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外,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都应下半旗致哀。

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该条还有个第三款,就下半旗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其中要求针对第一款中两类杰出贡献者下半旗,需要国务院决定。而从新闻披露的情况看,这次下半旗是由四川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的,那么可以认为,此次下半旗适用的是第一款规定,就是说,将那30位牺牲的扑火英雄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了。

毕竟依据上述条款,如果是针对“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这类情况下半旗致哀,并不需要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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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仅仅依据官方统计数据,就是已致78人遇难的盐城响水“3·21”爆炸事故。这么多人的性命倏然消失于惨烈的火焰中,当地政府为什么不为他们下半旗致哀呢?

《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一个地方发生了“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是可以下半旗致哀的。

而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界定,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就是特别重大事故了。响水事故中能够统计或者说官方认定的遇难人数,已经远超30人大限了啊!

当然,《国旗法》对此类情况是否必须下半旗致哀,并没有做硬性的规定,只是说“可以下半旗致哀”。也就是说,江苏盐城未对响水爆炸事故遇难者下半旗致哀,从法律上看并无可指责之处。但是从道义上说呢?

对普通民众的不幸遇难,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下半旗致哀,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常做法,庶几已是国际惯例。

3月10日发生的埃航航班坠毁事故中,有19名联合国工作人员丧生,联合国驻华机构当天得到消息后就自动地降半旗致哀。当然,根据联合国的公告,联合国在世界各地的办事机构全部降半旗,是为了缅怀客机失事事故中的全部157名罹难者,并非仅仅为了自己的职员。

3月15日,新西兰基督城枪击案发生后,新西兰各地以及世界多国机构也是当天就下半旗致哀,随后多国地标建筑降半旗熄灯,包括埃菲尔铁塔、纽约帝国大厦、莫斯科奥斯坦基诺电视塔、悉尼海港大桥等等。

给扑火英雄下半旗,以寄托人们的哀思,同时表达政府对为公共利益做出突出贡献者的褒扬与鼓励之意,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德的角度说,都是理所当然。

但是对在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普通遇难者下半旗致哀,则体现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的珍重,也是民族精神和社会凝聚力的体现。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常态,同样是理所当然。

更不要说,在伟大的自然和神灵面前,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绝无贵贱高低之分,又有什么理由厚此薄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