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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 广东 深圳 合租 平日

广东深圳,一男子和同事合租一间房,平日同事的女友也会过来一起居住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1 22:18:02 浏览1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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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男子和同事合租一间房,平日同事的女友也会过来一起居住,某日趁着同事上夜班,男子对同事女友产生了别样的心思,遂鬼鬼祟祟的来到同事卧室。

男子雷某和黄某是工厂多年的同事,一直在外合租居住,雷某找到女友安某后,为了省钱,便没有搬出去,而是继续和黄某合租在一起。

因为房屋比较老旧,所以卧室的门想要从外边锁住,只能用钥匙。事发当天晚上,安某在外饮酒后,返回雷某的卧室便倒头大睡,雷某上夜班前,原本准备将卧室的门从外面锁住,但因为一时找不到钥匙,马上又到了上班的时间,雷某便拍了拍安某,示意安某起来锁下门。见安某答应了一声好的后,雷某便放心的离开,万万没想到,安某迷迷糊糊的答应一声后,立刻再次睡了过去,导致房门没有被锁住。另一边,黄某在得知雷某上夜班走后,突然脑子一冲动,就想起来了雷某的女朋友,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黄某最终没有按捺的住内心的冲动,蹑手蹑脚的来到雷某的卧室外。黄某试着用手拧了一下门,结果直接推开了房门,虽然卧室内很黑暗,但还是能看清楚安某侧面睡在床上,黄某先是从背后抱住安某,见对方仍然没有反应,便大胆的行动起来。醉酒的安某误以为是男朋友雷某,便没有反抗,途中察觉到有异样后,安某开始反抗,并大声的质问黄某想要干什么?黄某自知理亏,便拿起裤子后离开了卧室。安某见黄某离开,立刻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雷某并报警求助,警方到来后,第一时间将黄某抓获归案,并从双方身上提取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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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强奸罪总是伴随着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因此很多人一直秉持这样的观点,那就是只要没有暴力、胁迫行为,就一律不构成强奸罪。

比如在本案中,有网友就提出质疑,安某开始确实是主动配合黄某,黄某也全程未使用任何暴力,为何黄某还会构成强奸罪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强奸罪的核心要义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绝不能仅以妇女是否作出反抗作为判断的要素,而要综合全案来判断。

本案中,黄某明知道安某产生了错误认识,却利用这个错误,将计就计的与安某发生关系,那么就视为安某自愿与黄某发生关系的承诺无效。

换而言之,如果双方都系醉酒,黄某也不知道安某产生了错误认识,那么这种情况下,黄某的行为就很难被评价为强奸罪。

现在这种情况下,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有争议的一点是黄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按照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中止的,减免基准刑的50%以下。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黄某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那么其刑期将会直接下降到3年以下。

这里需要注意,犯罪形态应该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停顿状态,这种四种形态属并列关系,彼此独立,因而且是不能转换的。

回到本案中,黄某与安某发生关系的那一刻起,其行为就已经既遂,之后纵使其主动离开,犯罪形态也不能退回到中止状态。

所以最终,黄某的刑期将在3年至10年期间。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