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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教育日 有责 全民 网络安全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 国家安全,你我有责!(五)——网络安全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1 12:36:38 浏览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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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为增强职工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市总工会从4月15日起,连续推出五期国家安全知识内容,今天推出第五期《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虽然国家不断加大了对各类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是防范网络犯罪重点是要从自身防护做起,要做到“五不” “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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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安全,我们要牢记:

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

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

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

在微信朋友圈晒照片,要注意照片中的背景,不能在军事基地军用港口等地未经允许拍摄;

表达爱国行为,脑子要多根弦,不能被不怀好意的人挑唆,在社交平台发布不该发的言论和照片;

对于一切国家安全有风险的事情,我们要高度警惕。

案例

案例一:2019年3月,泰州某事业单位集中监控系统遭黑客攻击破坏。经查,该单位网络安全意识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术防护措施。泰州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6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予以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该单位停机整顿,开展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案例二:2020年8月13日10时30分许,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对三河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没有对信息安全进行等级保护,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三河市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警告处罚。

网络安全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更关乎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安全问题,都与网络安全紧密关联。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我们享受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要树立起网络安全防护意识,坚决抵制各种各样的诱惑性信息。

筑牢个人网络安全屏障,从自身防护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