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全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营业性、办公、仓库及其他用途的租赁房屋。 房屋出租申报内容包括:房屋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现住址和出租房屋所在地详址。
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以计月或计年方式租赁给他人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未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中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应视为自动失效)进行处罚。
一、凡是在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均需要向房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报送出租房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二、房屋出租人(或中介机构)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员进行及时如实全面登记,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职责。
三、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跨旗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服务处所、到达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承租人未主动申报的,出租人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五、租赁双方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出租房屋或以其他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以时租、日租形式出租房屋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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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旅店业信息采集上传系统;
(二)配备全职管理人员,实时采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基本信息。
八、对于“日租房”全部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需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颁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对未经许可,以“日租房”形式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对经营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九、对故意容留他人利用“日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锡林浩特市公安局
2023年4月
来源:平安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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