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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黑龙江 行政机关 救济 强制

黑龙江大庆:权利救济期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法院:违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1 10:19:02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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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权利救济期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8年5月1日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张三。2020年9月,被告核查认为位于林甸镇建设路西一段路南侧(原乡企局综合楼)楼体西侧室外楼梯南侧的涉案房屋没有相关审批和规划手续,于2020年10月4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2020年10月21日至2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室内物品登记后搬至他处保管,房屋强制拆除完毕。另查明,原告曾经购买过原乡企局综合楼3-58号108平方米住宅。

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履行上述义务,行政程序违法。而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是对行政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的期限是法定期间,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涉案房屋没有建设规划许可,系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但被告没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上述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显然不当,程序违法。鉴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