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网 化妆 不能 发布

不能再“一删了之!化妆品网售新规发布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1 01:32:04 浏览19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泽云

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

《办法》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或者收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信息通报等方式,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

对于涉网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平台在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后,还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这也意味着,不得以平台治理的手段代替监管部门行政管理措施,仅对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一删了之”。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办法》规定,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

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编辑 | 王丹阳

校对 | 彭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