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男子将车停在路口禁停区域2天,结果收到了2张200元的罚单,男子承认自己确实属于违停,但是认为自己2天里没有动过一次车,交警2天给开了2张罚单,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男子张某驾车外出,因为临时有事,于是将车停在了路边,因为停车路段属于禁停路段,当天下午张某就收到了200元的违停罚款信息,张某知道自己确实已违法了,当即便交了罚款。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下午,他又收到了交警违法提示,不一会又收到了一张200元罚款、扣3分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第一,自己确实违停了,但是他认为违法停车行为不管持续了一天、一周还是一年,只要一直持续当中,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自己的车两天没动过,交警队分成两次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对此张某还当庭反问称,如果自己出差去外地一个月或者一年、以至于在第二天收到第一条违法短信通知之后无法移车,那么以“24小时”为一个处罚间隔进行处罚,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做出30次或365次的“扣3分、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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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张某称,第二天,自己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短信,仅仅15分钟后就收到了交警队的第二次行政处罚。张某认为短短的15分钟间隔时间,根本来不及挪车,也就是说,交警队根本没有给自己“合理之机会”,使自己及时地知悉和纠正违法行为。那法院是怎么断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张某及交警队双方对张某实施了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车的行为,均无异议,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交警队对张某违停这一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处分3分,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提出的交警队对其连续两天的违法停车予以再次处罚不具有合理性、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观点,法院认为对于“违法行为”的判断,本质上系对自然行为作出的法律评价,因此,自然行为本身的行为数与其所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数量并不必然存在同一对应的关系,易言之,同一自然行为并不必然经法律评价为同一违法行为。就本案违法行为而言,区别于闯红灯、压实线等违法效果与违法行为同时出现、同时消失的行为类型,张某实施的违法停车行为属持续行为,即在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持续存在,直至该违法行为被纠正为止。
因此,径行以自然行为的数量作为持续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标准,显然无法对持续违法停车的行为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并且,对长时间持续的违法停车行为作出与短时间违法停车行为同一的违法性的法律评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行为人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即以一次违法处罚的成本换取长时间违停所带来的受益,将造成合法停车成本远大于违法停车之代价的后果,难以实现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的目标,甚至会逆向鼓励长时间违法停车,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目的不符。
故此,法院认为针对长时间持续的违法停车行为,采取切割处断的方式,将同一自然行为切割处断法律评价上的数个违法行为,能够更好地达到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的效果,实现行政处罚领域比例原则、执法安定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且行政执法成本较低,符合当前行政执法技术发展水平。
法院还指出,切割处断的运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以实现立法目的为目标,遵守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2.切割处断的标准遵循社会生活常理,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合理认知,保障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3.严格限制切割处断的频率,维护法安定性与合理期待。
具体到张某的案件,从切割处断标准上看,未违背社会公众的机动车使用周期和工作生活规律;从切割处断的频率上看,未超出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因而法院认为,交警队对张某的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而至于张某提出的交通队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允许其改正违法行为的观点,法院认为张某对于违法停车行为本身具有过错,涉案车辆的违法停车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未超出其实施停车行为时的合理预期。
以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事后张某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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