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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夹带 乘船 驾驶员 货车

货车夹带不明液体欲从烟台乘船过海,涉事车辆、驾驶员被“拉黑”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21 00:05:04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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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于洋 通讯员 王运涛

4月18日,记者从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获悉,在近期执法中,该支队查处一起过海货车夹带危险品的重大违法行为,涉事车辆、驾驶员等信息将录入客滚码头安检系统,列入“黑名单”。

根据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执法检查计划,4月13日晚,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在芝罘港区内例行巡查检查。22时左右,执法人员在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客运北站巡查时,安检人员发现一部准备搭乘中铁渤海2号到旅顺的重型半挂车在货物中夹带不明液体。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驾驶员秦某某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秦某某取得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苏NXXX89、挂车苏NXX08挂证件齐全,苏NXXX89为秦某某个人所有,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苏NXX08挂属于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执法人员发现,其车尾上方存放一个长方形木箱,木箱内含有五金配件、包装袋、4桶21公斤不明液体和21小桶印刷油墨。由于驾驶员秦某某提供不出该货物清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检人员现场对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测试,该不明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易燃。

22时30分,为保障船舶运行安全,执法人员告知秦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法将涉事车辆及车上货物先行证据保存,并对该车辆驾驶员及货物托运方进行进一步调查。4月14日凌晨3时,经执法人员现场进一步查验,查明该物品为3类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为此,执法人员对秦某某按涉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展立案调查。

4月17日,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对承运方、托运方的调查取证。苏州某材料公司作为托运方,安排人员到烟台配合调查,承认了违法托运危险品的事实。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对承运人、托运人进行行政处罚。除行政处罚外,相关的涉事车辆、驾驶员等信息也将录入客滚码头安检系统,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搭乘客滚船舶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