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2023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
二、在禁火期内,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钱、烧坟草、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灰积肥、烧荒炼山、烧田地坎、野炊、吸烟等用火行为。
三、在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县森防指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点路口,要派人员严守严防,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禁火通告规定。对引起森林火灾的个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理。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森林火灾肇事追究失火罪
十大案件
展开全文
1.吴某某,2020年11月9日,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梅垄村“后岱垟”山场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毛某某,2020年1月20日,在青田县因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郑某,2019年9月24日,在莲都区因气割施工作业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应某某,2011年3月28日,在新建镇葛湖村因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丁某某,2019年3月20日,在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角山”山场,因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6.陶某某,2016年3月26日,在七里乡大圆村因祭祀烧纸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7.陈某某,2014年12月22日,在双溪口乡上周村因吸烟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8.胡某某,2013年8月15日,在胡源乡抱骨岭脚路边因燃放烟花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楼某某,2012年4月3日,在新建镇八甸村因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李某某,2012年3月30日,在五云街道周村村因烧茅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信息来源:缙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