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郑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时发现房子里住着陌生人,郑先生拿着房证多次找到对方理论却被推出房门,居住者称:我在这里住了十来年了!
郑先生的朋友王某做生意失败,想东山再起,但手里没有资金,就找到好朋友郑先生借钱。
看到朋友有困难,郑先生也是康慨相助,尽全力帮助了这位朋友,朋友在拿到钱后又做起了生意,结果再次把借来的钱全赔了进去。因为没钱还给郑先生,于是王某就把自家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他,并办理了正式的房产证。当郑先生来看房时,却发现房子里住着一家陌生人,郑先生询问情况,对方说房子是他们买的,他们在这里住了十多年了。郑先生要求他们拿出房产证,对方却拿不出来,张先生只好多次上门催促对方搬离,还遭到过对方的殴打和驱赶。郑先生觉得此事肯定有隐情。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本着协商的态度,郑先生再次找到现住户,要求对方讲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于是,对方拿出了一张裁决协议,和一张30万元的购房款收据。
裁决协议上写的是,让开发商协助莫海艳办理产权登记证。莫海艳就是现在这套房子里的住户,她说这套房子已经裁决给她了。
莫海艳说,这套房子是开发商一房多卖,当时她交了房款30万元,也拿到了交款收据。
展开全文
后来开发商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王某,她将开发商起诉,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责令开发商协助她办理房证。
郑先生也有资料证明,原房主王某取得房产证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10月份,而莫海艳手里的裁决书上的日期是11月份,说明王某取得房证在先。
按着有关规定,这套房子的最初归属权是王某,郑先生从王某手里过户了这套房子,且有正式的房子产权证明,所以房子应该属于郑先生。对方虽然也承认郑先生手里的房产证,却说自己有交房款的收据,证明他们花钱买的房子,只是没有取得房证,所以他们对房子拥有合法的居住权。尽管郑先生再三声明,房子的合法证明就是房产证,但对方以他们在房子里居住了多年,已经住习惯了为由不肯搬离。对方手里的付款收据是哪来的,到底是不是开发商一房多卖,为此,郑先生去了解事情的真相。开发商说,他们与住户莫海艳没有任何经济来往,也从来没有将房子卖给她,并且称郑先生看到的那份收据和文件都是伪造的。开发商给郑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这套房子与现住户莫海艳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从没与莫海艳签订过购房合同,莫海艳手里的购房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所盖的印章是私自刻制的。
莫海艳对开发商出具的证明书并不认同,称自己确实花了30多万元买房,如果拿不到补偿是不会轻易搬离的。
郑先生质疑他们既然花了30多万买房子,当初为什么没有办理房产证。
莫海艳说,是开发商将房子一房两卖,现在却声明没这么回事,还诬陷她私刻公章造假是违法,她要起诉开发商为自己讨回公道。
但郑先生认为,那是莫海艳与开发商之间的事,与他无关。他手里的房产证,证明他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住户。
莫海艳应该去找当初给他开具收据的一方,问明白为什么她交了钱没有拿到房产证,而不是赖在这里和正房主纠缠不清。
最终,双方在房屋的产权问题上还是没有达成一致。
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1、证明房子是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执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即房屋产权证。
郑先生办理了房产权属证书,那么房屋产权就应该属于郑先生。虽然原住户在此居住十多年,因为手里只有一张收据,并不能证明房子的产权属于自己。2、房产证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所有权人凭房产证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中,郑先生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所以房子应归郑先生所有。3、如果现住户拒不搬离该房屋,侵犯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民事纠纷,郑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本案中,莫海艳符合上述条例的第三条,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拒不搬离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住户私刻印章的行为犯法吗?
私刻公章是违法的行为,私刻公章的当事人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根据开发商出具的证明,现住户所持有的购房收据系伪造,所盖印章属于私自刻制。
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该住户被查出确实有私刻因章的行为,将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住户拒不搬离,持有房产证两年住不进自己的家。对于这样的事,你有怎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