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刘先生从宁夏装了一车西瓜运到重庆,运费是9300元,他按照约定来到目的地卸完货之后,货主付了运费,可是刘先生还是亏了3000元,他向货主讨个说法。货主表示:就是这样的。刘先生运货到宁夏,然后又接到运货公司的通知,说有一车西瓜,需要运到重庆,运费是9300元。刘先生看了运货信息,觉得运费还挺高的,这一趟跑下来收入也不低,于是他就同意了。
同意之后,他就去装了满满一车西瓜,由于全程有1000多公里,所以刘先生装了西瓜之后便日夜兼程按照约定的时间,顺利赶到了目的地。而货主也很讲信用,货到之后就支付了运费,但是不能马上卸货,因为当时已经是晚上的8点了,工人都已经下班,需要明天才能卸货。刘先生也是体谅货主,再说运费也已经支付了,所以他觉得压一个晚上也没关系,于是就同意了。
就这样刘先生和搭档在车上过了一个晚上,早上醒来时,就要求货主卸货,但是货主又说,没有地方堆放西瓜,所以没办法卸货,要求把西瓜放在车上卖。如此一来,刘先生的货车就开不了了,那么这就耽误了刘先生继续运货,挣钱的时间。于是刘先生便跟货主协商压车的费用,当时有两辆挂车,货主跟他们说,压车费500元一天。商量好压车费之后,刘先生便放心地让货主押他的车卖西瓜,这一卖就卖了十天,车也被压了十天。
等西瓜卸完货之后,于是他就向货主要压车费,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压了十天的车,货主只支付了2000元的压车费。刘先生不能接受,明明说好的压车费是500元一天,怎么就变成了200元一天?于是他要求货主再支付3000元压车费,可是遭到了拒绝,即使刘先生多次和货主协商,也无果。刘先生只好找来了调解员。刘先生说,按照他们平时压车的行情,他和搭档开一辆车,每个人700元一天,一天下来的压车费应当是1400元,就算是少一点也要1000元左右。现在他看在大家都不容易的情况下,才同意500元一天,可没想到他竟然还不讲信任,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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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货主表示,他们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说好是500元一天,再说他们的市场行情是,压车费是300元一天,按照行业规定,以及压车的习惯,顶多也就是支付300元一天。
对于货主的说法,刘先生表示他有证据证明当时说好是500元一天的。因为当时是有两辆挂车,货主跟两辆挂车的司机说的都是500元一天。而另一辆挂车卸货在先,他收到的压车费就是500元一天。
可没想到货主表示,就是因为前一辆挂车,他支付的是2000元的压车费,所以刘先生也应该是2000元压车费。
由于双方所约定的压车费是500元一天,十天应该是5000元,现在货主只支付2000元,现在双方的理由都不一样,所以双方也为此争执不下。
由于500元一天的压车费是口头约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货主只支付200元一天的压车费,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一、 由于货主已经支付了运费,运输协议的约定内容,双方已经履行完毕,那么他们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终结。但是对于压车费,双方是口头约定的,这又属于另一个合同关系,属于口头形式的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虽然刘先生没有当时的任何书面形式的约定,但是当时是两辆挂车一起,货主也是说了是500元一天,而另一辆挂车确实拿的也是500元一天的压车费,因此另一辆车主的话可以作为证据,500元一天的压车费可以作为口头形式的约定。
二、 既然口头约定也构成合同关系,那么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货主只是支付200元一天的压车费,并没有按照他们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这属于违约行为,刘先生可以要求货主继续承担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民典法》第577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刘先生和货主在调解下,货主愿意按照市场行情,给刘先生300元一天的压车费,一共支付了3000元,刘先生也同意了。
这件事情提醒了广大的货车司机,无论是运输协议也好,压车约定也好,都要有书面形式的记录,方便自己维权。
对于说好500元一天的压车费变成300元一天,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