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电鱼过程,拍成视频发网到上向大家炫耀。有热心观众,心疼被电晕的小鱼,向警方举报:“警察叔叔!有人电鱼!”被网友举报后,宜宾公安就把电鱼的小伙子给抓了,罚款500元。
宜宾警方将该视频放到网上,以期达到普法的效果。但是,意想不到的是,网上却闹翻了天。很多网友调侃式向宜宾警方求普法。大家注意看,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就是说,鱼都是自己养的,鱼塘也是男子所有的!这算哪门子非法捕鱼?宜宾公安头都炸了!网友花式求普法,开启群魔乱舞模式!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男子没有在禁渔区,也没有在禁渔期,而是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毕竟是自家的鱼塘,所以最终警方还是撤销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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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评论区更是笑喷,个人觉得还是网络关注上来了,聚光灯下被迫道歉和退款。我们应该冷静点来看待这件事情,严格执法我们应当支持,如果认为执法存在问题,应当找合适的途径解决,事实上警方也是这样做的。从整件事中我认为警方没有别的问题,问题主要是出在他们将这个事件当成一个案例去宣传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条文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从法规上来讲,罚500是有法可依的。只是从道德跟日常法律应用中来讲,这件事上升到公众层面了就不适宜去作为案例宣传了,毕竟这是人家的鱼塘,我认为属于“过度”执法了。抓不是因为电鱼,是违规使用电鱼设备;放是因为上了热搜,于常理不合,为了“人性的、有温度的执法”。
法律保护的法益是渔业资源,但在实际应用中“渔业资源”应当做一个缩小解释,即“渔业资源”在法条中等同于“公共渔业资源”,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适当解读“渔业资源”的概念。这也是最终为什么后面撤销了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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