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密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日前,四川遂宁提出,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3月中旬以来,已经有四川遂宁、广东深圳、湖南株洲、云南玉溪、山东德州、江苏南通、浙江丽水、安徽马鞍山、江苏连云港、安徽亳州、广东梅州等多地宣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
遂宁公积金实行认贷不认房
日前,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展开全文
其中提出,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只查询缴存人家庭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缴存人家庭住房信息。
同时,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另外,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
新政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4年6月30日。
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3月中旬以来,已经有四川遂宁、广东深圳、湖南株洲、云南玉溪、山东德州、江苏南通、浙江丽水、安徽马鞍山、江苏连云港、安徽亳州、广东梅州等多地宣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月24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其中提出,公积金贷款购首套房的,最高额度可上浮20%;多子女家庭购首套房的,最高额度可上浮30%;多子女家庭购首套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的,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同日,株洲提出将于4月1日起实施6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策,包括实施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生育二孩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等。
3月22日,玉溪市表示,从5月4日起,缴存人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同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从单缴存职工30万元、双缴存职工50万元调整为单缴存职工40万元、双缴存职工60万元;并下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同日,德州明确自2023年3月21日起,对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3月21日,南通调整公积金政策,其中提出,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对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0万元/户,二孩、三孩家庭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万元/户、20万元/户。同时,支持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3月20日,丽水对公积金新政征求意见,新政提出,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首次贷款购买首套房的双缴存职工由80万元上调为100万元;二次贷款或购买第二套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为80万元。多孩家庭最高限额上浮20%。同时,支持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
同日,马鞍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在马鞍山市购买首套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现在基础上增加10万元至80万元;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支持二手房交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3月19日,连云港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借款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80万元;三孩家庭借款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90万元;获得购房券的高层次人才C类以上、D类、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双一流”本科生按人才类别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夫妻双方可叠加使用。
3月17日,亳州发布稳楼市新政,其中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提出,购买新房时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43万元提高至55万元,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50%降至30%;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降为40%;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认为,优化公积金政策是各城市支持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短期来看,各地或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城施策。
责编:叶舒筠
校对:廖胜超
版权声明
证券时报各平台所有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我社保留追究相关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