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
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男方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
法院观点:
男方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的租金收入120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男方支付女方房屋租金收入60000元。
男方上诉,认为自己婚前房屋租出去的租金收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出租事宜全部由自己打理,包括寻找合适的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维修设施等等,女方根本就不关心,租金收入当然也与女方无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种观点认为,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房屋所有权一方进行,另一方没有参与过,对于经营出租房屋没有任何贡献,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后的房屋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取得租金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所以,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合适。
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夫妻一方依靠婚前房屋的房租生活,另一方工作。如果将房租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公平的。
我国最高院民一庭同意第二种观点。
李晓娟律师认为,婚后出租婚前房屋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层面,我们越来越强调家务劳动、外出工作,投资经营等对家庭具有同等价值,从这个角度我们也不能忽略房屋出租对家庭的价值。另外,如果想证明婚后仅有一方对出租房屋获得租金做出贡献也是比较困难的。
婚姻财产纠纷,建议找专业婚姻律师帮您解决,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