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7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蚌埠日报社“最蚌埠”融媒出品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张怿 校检:刘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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