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重庆市奉节县城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学途中,不幸被三条恶犬咬死。随后,犬只喂养主人被奉节警方控制。
刑法有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产生(不必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是3年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起步。
狗主人养烈性狗,或者散养狗,很容易产生公共安全问题,如果狗主人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和采取应对措施,那狗主人的养狗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是存在故意(间接故意)的。至于(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那是结果加重犯问题,但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本事件中的狗主人显然没有做到以上规定要求,在是否规范养狗方面,本事件的狗主人是“故意”的。对不按规定要求养狗的狗主人法律层面必须给个严厉的说法,否则不长记性。
从本事件看,狗主人散养3条恶狗,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对照以上分析,狗主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有证据证明3恶狗在伤人方面有“前科”,那更加铁证如山。
所以,对狗伤人的事件不能简单定“过失”,而是结合狗主人所饲养狗的烈性、数量、狗有无“前科”以及是否采取相当的措施等因素考虑定罪。狗咬人肯定不是狗主人追求的目的,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狗主人的“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目无法纪养狗,这本身就是故意。
必须对狗主人从重判刑!